海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2018年部门预算公开报告
第一部分海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概况
一、部门主要职责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海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2018年部门预算表
一、2018年部门收支预算总表
二、2018年部门收支预算总表(分单位)
三、2018年部门收入预算总表
四、2018年部门支出预算总表
五、2018年部门支出预算总表(按功能科目)
六、2018年部门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
七、2018年部门财政拨款支出预算明细表(按功能科目)
八、2018年部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九、2018年部门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十、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按经济分类预算表
十一、2018年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预算支出表
十二、2018年部门(政府性基金收入)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十三、2018年部门(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表
十四、2018年部门项目支出预算表
十五、2018年部门政府采购支出预算表
十六、2018年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支出预算表
十七、2018年部门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预算表
十八、2018年部门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预算表(分单位)
十九、2018年部门一般公共预算机关运行经费明细表
二十、2018年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绩效目标情况表
第三部分海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2018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海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概况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法律、法规、规章、方针和政策,研究和拟定相关卫生和计划生育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监督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行业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区域卫生规划、事业发展规划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负责协调推进全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医疗保障,统筹规划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组织公共卫生和公立医药基本建设项目的实施。
(二)负责制定疾病预防控制规划、计划免疫规划和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落实,制定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计划,组织和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的报告。
(三)负责制定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和传染病防治管理规范和政策措施,组织开展相关监测、调查、评估和监督,负责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
(四)负责组织拟订并实施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全市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综合管理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及大病保险管理工作。
(五)负责制定本市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制定地方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以及采供血机构管理的规范并组织实施,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
(六)执行国家、省、市公立医院改革方针、政策,负责组织全市公立医院实施医疗发展规划,制定公立医院改革总体思路、目标、任务,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建立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考核和评价运行机制,建立与完善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全面做好公立医院固定资产使用和处置的监管工作。
(七)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相关政策,监督和规范各级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
(八)组织实施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组织监测计划生育发展动态,提出发布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信息建议,制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制定优生优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
(九)组织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等机制,负责协调推进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机制,提出稳定低生育水平政策措施。
(十)制定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推动建立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十一)组织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基层人才培养,加大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和高层次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力度。
(十二)组织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相关科研项目,组织实施适宜医学先进技术的推广和应用,参与制定医学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实施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加强卫生、计生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提升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水平。
(十三)负责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监督工作,完善综合监督执法体系,规范执法行为,监督检查卫生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监督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十四)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参与市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
(十五)组织拟定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负责对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护理及临床用药等监督管理,执行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准入、资格标准,指导中医药教育、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
(十六)承担市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市人口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七)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纳入海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2018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二级预算单位包括:
1.海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机关
2、海城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3、海城市卫生监督所
4、海城市妇幼保健所
5、海城市结核病防治所
6、海城市无偿献血办公室
7、海城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局
8、海城市爱国卫生监察大队
9、海城市医疗设备服务中心
10、海城市卫生工作者协会
11.海城市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12.海城市计划生育协会
第二部分海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部门预算公开表
卫计局2018年部门预算和“三公”经费预算公开表.xls
第三部分海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2017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海城市计划生育局2018年收支预算情况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海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是财政拨款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支出包括: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医疗卫生支出、住房保障支出。海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2018年收支总预算3688.74万元。
收入预算增减情况。2018年,海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部门收入预算3688.74万元,比上年减少2835.56万元,减少43%,其中:财政拨款收入3046.74万元,同比减少1106.86万元,减少27%;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642万元,同比增加246.6万元,增长62%。收入同比减少的主要原因:2018年项目预算减少。
支出预算增减情况。2018年,海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部门预算总支出3688.74万元,同比减少2835.56万元,减少43%,其中:基本支出增加493.54万元,增长19%;项目支出减少3329.1万元,减少83%。基本支出增加的主要原因:人员经费支出增加;项目支出减少的主要原因:2018年项目预算减少。
二、关于海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2018年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情况说明
海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2018年收支总预算3046.74万元,收入预算为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包括:当年财政拨款收入3046.74万元,行政事业性收费642.00万元;按功能支出包括: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448.05万元、医疗卫生支出3045.02万元、住房保障支出195.67万元;按经济支出包括:工资福利支出2708.26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308.98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8.3万元,项目支出663.20万元。
财政拨款收入预算增减情况。2018年,海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部门财政拨款收入预算3046.74万元,比上年减少1106.86万元,减少27%。财政拨款收入同比减少的主要原因:2018年项目预算减少。
财政拨款支出预算增减情况。2018年,海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财政拨款支出3046.74万元,同比减少1106.86万元,减少27%,其中:基本支出增加450.64万元,增长22%;项目支出减少1557.5万元,减少75%。基本支出增加的主要原因:是人员经费支出增加;项目支出减少的主要原因:2018年项目预算减少。
三、关于海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说明
海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3025.54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2708.26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308.90万元,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8.3万元。
人员经费3025.54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含购房补贴、在职个人取暖费等)、奖金、伙食补助费、绩效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职业年金缴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住房公积金、其他社会保障缴费和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等。
商品和服务支出308.90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办公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用、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被装购置费、专用燃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和其他商品服务支出等。
四、关于海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2018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18年“三公”经费预算数99.08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运行费93.5万元、公务接待费5.58万元、国公出国(境)费用0万元。2018年预算数比2017年预算数增加61.28万元,其中主要是公务用车运行费增加59.9万元、公务接待费增加1.38万元。主要是:一、2017年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未纳入三公经费计算范围,导致2018年三公经费预算单位比2017年增加2家;二、2018年业务费支出中的三公经费也纳入到了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预算之中;三、部分预算单位车辆运行维护费用按财政核定标准有所增加。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情况
2018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运行经费预算为55.42万元。
(二)政府采购情况
2018年政府采购预算拨款203.30万元,其中:购置设备及制服等173.3万元。
(三)政府购买服务情况
2018年政府购买服务预算拨款154万元,其中公共卫生监督抽检费用:55万元;血液分离、检验费用99万元。
(四)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止2017年12月,海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及所属单位共有车辆35辆,其中:部级领导干部用车0辆、一般公务用车30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0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5辆,其他用车0辆。
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有通用设备1台(套),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专业设备0台(套)。
(五)预算绩效情况
2018年项目支出单项没有在200万元以上的,所以项目支出绩效目标为零,无绩效考核支出项目。
(六)预算公开表数据中没有数据的情况说明
2018年预算中没有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收入,项目支出单项也没有在200万元以上的,因此“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支出预算明细表”、“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预算明细表、项目支出预算绩效目标情况表”三张表中没有数据。
第四部分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机关运行经费:是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护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办公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5.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6.政府性基金收入:反映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7.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8.“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9.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反映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情况的支出。
10.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反映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情况的支出。
11.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助(项):反映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缴费情况的支出。
12.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财政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的补助(款)财政对工伤保险基金的补助:反映事业单位工作保险缴费情况的支出。
13.医疗卫生(类)医疗卫生管理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14.医疗卫生(类)医疗卫生管理事务(款)其他医疗卫生管理事务支出(项):反映其他用于医疗卫生管理事务方面的支出。
15.医疗卫生(类)公共卫生(款)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项):反映卫生部门所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支出。
16.医疗卫生(类)公共卫生(款)卫生监督机构(项):反映卫生部门所属卫生监督机构的支出。
17.医疗卫生(类)公共卫生(款)妇幼保健机构(项):反映卫生部门所属妇幼保健机构的支出。
18.医疗卫生(类)公共卫生(款)采供血机构(项):反映卫生部门所属采供血机构的支出。
19.医疗卫生(类)计划生育事务(款)其他计划生育事务支出(项):反映其他用于计划生育事务方面的支出。
20.医疗卫生(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行政机关医疗保险缴费情况的支出。
21.医疗卫生(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事业单位医疗(项):反映事业单位医疗保险缴费情况的支出。
22.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购房补贴(项):反映按房改政策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向符合条件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军队(含武警)向转役复员离退休人员发放的用于购买住房的补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