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推进“北纬40度 海城质造”城市品牌建设奖励政策》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推进“北纬40度 海城质造”城市品牌建设奖励政策
为深入贯彻落实《质量强国建设纲要》《辽宁省质量强省建设纲要》《关于推动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市监质发〔2024〕6号)精神,鼓励企业及个人积极参与“北纬40度 海城质造”城市品牌建设,促进海城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奖励政策。
一、奖励项目及标准
(一)对初次获得“国家质量奖”“省长质量奖”“鞍山市长质量奖”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二)对初次获得“海城质造”品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万元。
(三)对主导或参与制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或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万元、5万元、3万元。
(四)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实验室的企业或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20万元、10万元。
(五)对获得首席质量官、首席标准官证书及已荣获首席质量官、首席标准官证书并仍在企业履行岗位职责的个人,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2000元。
(六)对初次获得使用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万元。
(七)对初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20万元。
二、奖励认定程序
(八)获得上述奖项的企业或个人每年11月份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本年度奖励资金。
(九)申请奖励的企业或个人应提供认定或核准所获奖励的批准文件、证书等证明材料,并主动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报。
(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每年12月底前完成本年度申请材料初审工作,形成奖励项目名单报市政府批准,并向社会进行公示后,由市财政局统一发放奖励资金。
(十一)本奖励政策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十二)本奖励政策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