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市监罚送告[2024]JG004号
海城市高坨镇利民燃料经销处等38户企业:
本局于2024年12月12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海市监处罚〔2024〕305-324号、海市监处罚〔2024〕325-342号),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见附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附:海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公告
海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