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政协海城市十届三次会议第25号提案的答复
    时间:2024-10-28 10:26来源:市政府办公室作者: 点击:

    李悦委员:

    你提出的《关于提升居民供暖满意度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目前情况

    市委、市政府对供暖工作十分重视,政府领导多次调研供暖工作,我局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认真履职尽责,确保了我市城区稳定供暖。目前,我市城区现有6家集中供暖单位,联网面积2005万平。分别是诚热供暖公司(国有)、融烁供暖公司(国有)、万海能源公司(民营)、凯达热力公司(民营)、久通热力公司(民营)、后英热力公司(民营)。

    二、解决办法和工作措施

    1、室内温度必须达到18℃,才符合缴费标准问题。《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用户应当在供热期开始前或者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支付热费。鞍山市人民政府第136号令《鞍山市采暖费收缴暂行办法 》规定,每年采暖费的缴费期为4月1日至10月31日。因此,缴纳当期取暖费截止日期为每年的10月31日。居民如室温不达标,可以与所在的锅炉房或是换热站取得联系。如果问题得不到解决,还可以联系所属供暖公司,各供热企业均有用户投诉受理机构,公开受理电话,各供热企业会及时处理。因供暖单位责任,造成用户室温不达标的,热用户可向供热单位申报,然后由供暖单位组织人员给予检测和认定,如确实存在室温不达标问题,将在供暖期结束后,由供暖单位按《辽宁省城市供热住宅室温检测及退费规定(试行)》供热室温标准给予热用户退还相应采暖费 。

    2、没有达到温度,就按照递减式收取取暖费问题。辽住建〔2016〕121号《辽宁省城市供热住宅室温检测及退费规定(试行)》已明确因供热单位责任造成用热户居室温度不达标的,经测温,用热户居室温度在16℃(含16℃)以上18℃以下,供热单位按认定不合格天数收费额的40%向用热户退费,用热户居室温度在16℃以下,按认定不合格天数收费额全额退费。没有达到温度,就按照递减式收取取暖费目前无相关文件规定支撑。

    3、提高供热室温标准问题。《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在供热期内,除不可抗力和用户的原因外,供热单位应当保证住宅用户的卧室、起居室(厅)温度不低于十八摄氏度,其他部位的温度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非住宅供用热双方对供热运行期限、温度标准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约定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如改变供热条例相关法条,需省人大重新制定标准。



    海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