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维护预售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40 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意见》(建房 [2022]16号)和《鞍山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决定在我市范围内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支取、使用进行监督管理。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起草本办法。现将《海城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草案)及解读材料》(见附件)进行公示并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公示及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4年10月30日。在公示及征求意见期间,社会公众可通过电话、现场反映等方式,对该办法进行咨询及意见反馈。
联系地点:海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房产事务服务中心)
邮政编码:114200
联系电话:0412-3282825
公示期间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反馈我局(房产中心)(请注明本人身份,联系电话或地址)。
附件:1.海城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