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好发挥高质量审计监督的独特作用 为海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时间:2024-09-09 14:54来源:审计局作者: 点击:


    ——2023年度海城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解读

     

    2024年9月2日,受市政府委托,海城市审计局局长孙业飞向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作了《海城市人民政府关于2023年度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一年来,市审计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工作部署,认真贯彻落实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坚持问题导向、强化审计监督,积极服务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一、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不断强化审计工作政治担当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审计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立足经济监督定位,聚焦主责主业,坚持纲举目张,始终胸怀“国之大者”,从海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出发谋划和开展审计,找准审计服务保障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的切入点,努力做到“如臂使指、如影随行、如雷贯耳”,坚持把服务保障全面振兴新突破作为重中之重,党的工作重点抓什么,审计就审什么,报告就反映什么。审计工作报告中,聚焦财政资源统筹、增强发展动能,开展市本级和部门预算执行审计;聚焦资金使用效益、服务和保障民生,开展镇级财政收支审计;聚焦统筹发展和安全,开展重大项目和重点资金审计;聚焦国资国企管理和权利运行,开展国有资产资源和国有企业经营审计。

    二、坚守经济监督根本定位,促进财政资金高效使用

    坚持立足经济监督定位,全面把握审计全覆盖的本职要求,不断扩展审计的广度和深度。聚焦财政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的审计主责主业,深耕细作财政审计责任田,做好常态化“经济体检”。如在市本级预算执行及财政管理审计中,着重关注预算执行和国库管理等情况,深入揭示预算管理不够科学精细、库款管理使用不够规范等问题;在市本级部门预算执行审计中,着重关注部门预算收支及执行财经纪律等情况,重点揭示财政资金使用不够规范、内部控制仍需强化等问题;在镇财政收支审计中,重点审计14个镇,延伸揭示财政资源统筹方面有待提高等问题,推动财政管理提质增效,增强财政保障能力。

    三、聚焦高质量发展首要任务,防范化解重大经济风险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一年来,市审计局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认真落实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良性互动的要求,紧盯重大项目和重点资金开展审计。在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审计中,着重关注项目计划完成情况和项目建设情况,深入揭示建设资金结算管理不严格,多计工程款问题;在2022年城建计划项目执行情况专项审计调查中,深入揭示建设项目程序不合规,城建计划项目申报审核不严格,未按城乡规划进行施工图设计和项目建设问题。切实维护资金使用安全,把监督跟进到重大项目和重点资金的“最后一公里”,推动兜牢项目开展底线。

    四、围绕统筹发展和安全,发挥“治已病”“防未病”作用

    牢固树立底线思维,强化风险意识,把预警风险隐患摆在审计工作更加突出的位置。充分发挥经济运行“探头”作用,围绕夯实经济安全基础,深入揭示市属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管理中存在的核算不实、长期闲置等问题,促进相关企业单位“摸清家底”,有力有效规范国有资产管理;在2家国有集团公司2022年度企业运营情况审计调查中,反映企业确认收入不及时和未按规定程序编制合并财务报表问题;在2023年度废弃矿山复绿实施情况跟踪审计中,反映废弃工矿土地整治项目暂停没有及时落实到位和错将有主废弃矿山认定为无主废弃矿山问题。通过及时反映苗头性、倾向性、普遍性问题,推动源头治理、防患于未然。

    五、推动审计成果运用,持续做好审计整改“下半篇文章”

    市审计局深入贯彻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审计整改工作的部署要求,坚持审计整改“下半篇文章”与揭示问题“上半篇文章”一体谋划、一体推进、一体落实,推动将审计整改成效转化为治理效能。去年八月份以来,市审计局向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报送审计要情3份,审计专报1份,得到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的批示,有效促进各单位管理提质增效;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决定8份,规范经济活动行为,提升财务管理水平。同时,通过深入剖析问题原因,审计工作报告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强化财政收支管理,促进资金提质增效;强化镇级财政管理,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强化投资项目监管,健全完善长效机制;强化国有资产监管,促进资产保值增值;强化资源环境监管,保护海城碧水蓝天共5点建议,切实做到揭示问题与解决问题相结合,不断提升审计监督的整体效能。

    下一步,市审计局将按照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和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加大对报告反映问题整改情况的跟踪督促力度,有关整改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