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莹莹代表:
你提出的《关于出台海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海城市政府高度重视,立即组织住建部门分析研判指出的问题,迅速开展办理工作。目前,辽宁省人大、鞍山市政府已有供暖方面相关条例、办法,因此海城市不必出台相应供热管理办法,代表提出的问题在省、市两级相关文件中做出了解释。
一、供热收费方面问题
《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规定,用户应当在供热期开始前或者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支付热费。鞍山市人民政府第136号令《鞍山市采暖费收缴暂行办法 》规定,每年采暖费的缴费期为4月1日至10月31日。因此,缴纳当期取暖费截止日期为每年的10月31日。居民如室温不达标,可以与所在的锅炉房或是换热站取得联系。如果问题得不到解决,还可以联系所属供暖公司,各供热企业均有用户投诉受理机构,公开受理电话,各供热企业会及时处理。因供暖单位责任,造成用户室温不达标的,热用户可向供热单位申报,然后由供暖单位组织人员给予检测和认定,如确实存在室温不达标问题,将在供暖期结束后,由供暖单位按《辽宁省城市供热住宅室温检测及退费规定(试行)》供热室温标准给予热用户退还相应采暖费 。
二、供热设施产权问题
《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规定,供热设施保修期满后,共用供热设施(含住宅楼外的供热设施和楼内的共用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维护、管理,需要更换的,费用由供热单位承担。未分户供热的住宅用户室内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维护、管理,用户擅自拆改的部分除外。已经分户供热的住宅用户室内供热设施,由用户负责日常管理,委托供热单位负责维护的,供热单位不得以用户室内装修遮挡散热器、改动室内供热设施为由拒绝提供服务,维护和更换的费用由用户承担,但因供热事故造成的除外。非住宅用户的供热设施维护、管理责任,由供用热双方在供用热合同中约定。《鞍山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对供热设施的保修期届满后,供热设施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由供热企业负责。非居民热用户就室内供热设施的维修、维护与供热企业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鞍政办发〔2019〕36号《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政设施管理工作的意见》规定,供热企业负责用户共用供热设施维修;负责未分户供热的用户室内供热设施维修,用户擅自拆改的(如擅自改地热等)部分除外;已经分户供热的住宅用户室内供热设施,由用户负责日常管理,可以委托供热单位负责维护,更换供热设施的费用由用户承担,但因供热事故造成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