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辽宁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和《鞍山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海城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批海城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共计2项,现予公布。
有关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要求,认真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方针,科学保护、合理规划,扎实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传承和传播工作,为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作出新贡献。
海城市人民政府
2024年7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