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海城市烈士纪念设施和保护范围的通告
    时间:2024-07-04 15:24来源:退役军人事务局作者: 点击: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烈士褒扬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切实提升海城市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水平,明确管理责任,根据《烈士褒扬条例》和《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海城市烈士陵园纪念设施保护范围

    项目地址:海城市同泽路玉皇山南麓

    保护级别:县级烈士纪念设施

    保护范围:烈士纪念馆地界北侧10米、西侧10米、东侧6米以内为界。

    二、牛庄烈士陵园纪念设施保护范围

    项目地址:海城市牛庄镇向阳村

    保护级别:县级烈士纪念设施

    保护范围:纪念碑基座四周为基线,东侧23米、西侧20米、北侧38米、南侧10米内为界。

    三、腾鳌烈士陵园纪念设施保护范围

    项目地址:海城市腾鳌镇周正村

    保护级别:县级烈士纪念设施

    保护范围:分别朝东南西北各个方向至围墙为界。 

    四、析木烈士陵园纪念设施保护范围

    项目地址:海城市析木镇析木村

    保护级别:县级烈士纪念设施

    保护范围:分别朝东南西北各个方向至围墙为界。

    五、耿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

    项目地址:海城市耿庄镇古家村

    保护级别:县级烈士纪念设施

    保护范围:分别朝东南西北各个方向至围墙为界。

    六、高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

    项目地址:海城市高坨镇高坨村

    保护级别:县级烈士纪念设施

    保护范围:分别朝东南西北各个方向至围墙为界。

    七、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与纪念英烈无关或者有损纪念英烈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不得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非法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设施,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造成损失违反有关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