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海城市2024年重点区域大气综合整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城市2024年重点区域大气综合整治方案
为持续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以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海城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完成省、市下达PM2.5年均浓度考核目标,全力扭转排名靠后不利局面,为全省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做出应有贡献。
二、工作任务、责任分工及完成时限
(一)强化源头管控
1.严把建设项目审批关,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完善能耗双控制度,强化能耗双控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严禁新建高耗能、高污染项目。坚决淘汰落后产能,替代过剩产能,推进企业绿色升级改造。
牵头单位:市发改局
责任单位:市发改局、鞍山市生态环境局海城分局、市工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完成时限:按序时推进并长期坚持
2.实施涉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严格按照省市相关要求,实施重点区域涉气新建、改扩建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严格控制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积极谋划重点减排工程项目,确保完成年度涉气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
牵头单位:鞍山市生态环境局海城分局
责任单位:鞍山市生态环境局海城分局、市发改局、市工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完成时限:按序时推进并长期坚持
(二)强化扬尘源管控
3.工地扬尘和裸露土地管控。
建成区内:(1)强化施工工地存在裸露土地、施工扬尘及重点区域裸露地面管控。严格落实施工工地“六个百分百”要求,对未达到要求的,一律不得开工。根据气象部门预报,六级及以上大风天气时,严禁土方开挖、回填等可能产生扬尘的施工作业。(2)细化老旧小区等改造工程扬尘管理措施。老旧小区改造施工现场需设置围挡,采取洒水喷雾等抑尘措施,裸露地面、破损道路覆盖防尘布、防尘网。(3)待建地块及烂尾工程、外环路及其主要干线公路两侧裸露地块等要严格落实扬尘管控措施。(4)成立专项巡查组。采取日巡查制度,建立台账清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牵头单位:市住建局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各镇街按职责分工负责
完成时限:按序时推进并长期坚持
建成区外:实施裸露土地硬化和绿化工程。由各镇街负责对辖区公共区域、临时闲置土地、道路两侧和河道两侧的裸露土地进行细致摸底调查, 建立裸露土地硬化和绿化工程管理台账并每周动态更新。建立镇街、村(居)委会两级网格管理责任体系,将每一块裸露土地硬化和绿化治理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和责任人,加大硬化和绿化工作力度,要进行定期调度,有序推进工作实施,完成治理任务的逐一销号。
责任单位:各镇街牵头负责
完成时限:按序时推进并长期坚持
4.做好道路扬尘治理。
建成区内:严格落实建成区域内道路清扫保洁措施,实行定期全面清理,结合季节特征采取吸扫或清洗及建立洒水制度,确保路面保持清洁。采取分区分级原则,对子站周边1公里范围、子站周边1公里至外环路范围、外环路及出市道路10公里范围、各镇街,分别细化道路扫保频次、质量标准及管控措施。子站周边1公里范围:主次干路低尘机械化清扫率须达到100%,保证路面无积尘、路牙及人行路上无浮土,路面见本色。洒水保证地面湿润,每天早、中、晚最少各1次。重污染天气、高温天气、大风扬尘天气增加机扫和洒水至少5次。保证每月开展一轮环境整治“大清扫”。市政道路维修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要求,采取围挡、洒水、苫盖等抑尘控尘措施,及时硬化恢复沥青路面。子站周边1公里至外环路范围:主次干路低尘机械化清扫率稳定保持在85%以上,所有道路清扫作业规范,实行作业路段全覆盖,道路保洁达到规定标准,保证路面无积尘,路牙及人行路上无浮土,路面见本色。重污染天气、高温天气、大风扬尘天气至少增加机扫和洒水3次。市政道路维修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要求,采取围挡、洒水、苫盖等抑尘控尘措施,及时硬化恢复沥青路面。外环路及出市道路10公里范围:应采取低尘机械化湿式清扫,每天保证早、晚各1次,停止干式敞开机械化清扫作业,避免加重二次扬尘污染。道路维修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要求,采取围挡、洒水、苫盖等抑尘控尘措施,及时硬化恢复沥青路面。加强易产生扬尘货物运输车辆管理,采取堵漏、苫盖等措施,防止运输途中物料扬散、遗漏造成二次扬尘污染。
牵头单位: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公安局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完成时限:按序时推进并长期坚持
建成区外:由镇街负责对辖区所有道路(包括主次干道、工业园区公用道路、矿区外道路、厂区外道路、乡村土路与主干路结合处等)进行全面排查,建立镇街道路硬化工程管理台账并保持动态更新。(1)针对道路扬尘产生特点,全面清理区域内主次干道及周边道路积土积尘,并做好绿化硬化工作,建立每周更新的动态台账。(2)对各类破损道路路面实施彻底修补修复,对乡村土路与道路结合部实施硬化处理,防止泥土粘带。(3)对菱镁矿开采企业矿区外、镁制品加工企业厂区外的“三不管”道路,由各镇街政府办事处负责逐一进行管理责任确认,统筹协调各方资金,限时完成整改任务。(4)对工业园区内道路实行机械化清扫、定期保洁、定时洒水制度,部分路段辅以人工清扫,及时清理清洗积尘路面,最大限度减少二次扬尘污染,对存在问题限时整改。(5)加大宣传力度,人人参与,建立微信平台,开展视频监督活动,加强对未遮盖、浑身是“泥”和空车扬尘的运输车辆的监管。(6)利用“矿检站”设立固定检查点,交通、公安等部门要对过往车辆的车身容貌认真检查、严格执法,依法处罚,坚决杜绝运输车辆道路遗撒、飘散行为发生。
牵头单位:各镇街
责任单位:各镇街、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综合执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完成时限:按序时推进并长期坚持
(三)强化工业源管控
5.强化菱镁行业企业无组织排放治理。所有菱镁加工企业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稳定达标,厂区地面无积尘,无组织排放严格执行《镁质耐火材料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为0.8毫克/立方米),有效控制无组织排放。(1)各类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在保障生产安全的前提下,应储存于封闭的储库或堆棚内,粉状物料应密闭或封闭储存,设置的门窗、盖板、检修口等配套设施在非必要时应关闭。确实不能封闭的,应设置不低于堆存物料高度 1.1 倍的完整围挡,并采取防尘网覆盖等控制措施,与周围空间阻隔。(2)物料装卸应密闭操作或在封闭厂房内进行,在卸料位置采取局部气体收集处理、洒水增湿等控制措施。粉状物料采用密闭皮带、封闭通廊、管状带式输送机或密闭车厢、真空罐车、气力输送等方式输送。(3)破粉碎、筛分、配料、混合、成型、成品加工、包装等易散发粉尘的物料加工与处理工序应在封闭厂房内进行,采取密封良好的设备,进出料口均应采取密闭、封闭或设置集气罩等措施,有效提高废气收集率,并配备除尘设施,产尘点及车间不得有可见烟粉尘外逸。(4)厂区内地面和道路进行硬化、绿化处理,确保无破损,定期清扫厂区地面和道路,定期洒水,保持清洁;厂区出入口设置车辆冲洗装置,保证车辆清洁。具体操作参照《鞍山市菱镁行业企业深入整治工作操作办法》。
牵头单位:鞍山市生态环境局海城分局
责任单位:鞍山市生态环境局海城分局、市自然资源局、涉镁相关镇街按职责分工负责
完成时限:2024年3月底前全面完成并长期坚持
6.深入开展菱镁露天矿山整治。所有生产矿山(包括临时停产矿山)达到《辽宁省菱镁绿色矿山建设规范》中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做到绿色开采、做好复垦复绿、做好生产环节和运输环节抑尘,加大监管执法。具体操作参照《鞍山市菱镁行业企业深入整治工作操作办法》。
牵头单位:鞍山市生态环境局海城分局、市自然资源局
责任单位:鞍山市生态环境局海城分局、市自然资源局、涉镁相关镇街按职责分工负责
完成时限:无主矿山和闭坑矿山2024年全部完成复垦复绿年度任务
7.深入开展菱镁行业集聚公共区域扬尘管控。公共区域道路无积尘,行驶车辆无遗撒,裸露地块全覆盖,全面取缔“散乱污”。
(1)持续加强公共区域道路扬尘管控。对破损道路及时修补,实行机械化低尘湿式清扫,辅以人工清扫,并定时洒水,确保车辆行驶不起尘。遇到大风天气(5级以上),加密道路扫保频次,最大限度减少二次扬尘污染。
责任单位:牌楼镇、马风镇、八里镇、英落镇、析木镇、腾鳌镇牵头负责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2)持续加强裸露地块扬尘治理。对裸露地块进行绿化、硬化或有效苫盖,控制扬尘污染。全面完成无主料堆清理全覆盖,一经发现坚决取缔;确实无法马上清运的,实施严格覆盖苫盖措施,确保苫盖无遗漏。
责任单位:牌楼镇、马风镇、八里镇、英落镇、析木镇牵头负责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3)持续加强“散乱污”排查整治。对不符合产业政策,不符合当地布局规划,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或不具备治理价值的“散乱污”企业依法予以关停、取缔。
责任单位:牌楼镇、马风镇、八里镇、英落镇、析木镇牵头,市自然资源局、市应急局、市综合执法局、国网海城供电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4)持续加强运输车辆管控。对超载、超限、物料未有效苫盖车辆严格监管,杜绝遗撒、飘洒现象。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市交通局牵头,牌楼镇、马风镇、八里镇、英落镇、析木镇、腾鳌镇按职责分工负责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8.强化重点涉气企业环境监管。加强对供暖、菱镁、化工等行业重点涉气排污单位环境监管,运用大数据、工况法及科技支撑,实现天地人全方位监管。(1)对供暖、菱镁等重点企业,运用大数据,进行24小时跟踪,采用事前预警、事中调度、事后督办的工作方式,对发现问题即时整改。(2)将所有菱镁企业在线监测数据纳入“智慧菱镁”大数据平台管理,实施线上线下实时监管。(3)在牌楼镇代家沟工业园区、海镁工业园区等重点区域建设12个空气微型子站,在全市菱镁矿山安装PM10监测设备24套,用于分析掌握无组织扬尘管控和污染物排放状况。(4)运用“360°高空瞭望”视频监控设施,监控抓拍企业厂区内生产作业、物料堆放、洒水清扫、车间库房等情况,对发现问题及时通报,限时整改。(5)充分利用无人机,每周按区域划分网格化开展空中巡查。主要是对库房、生产车间、料场围挡有破损、原料库封闭和物料苫盖等方面立体式检查,对发现问题及时通报,限时整改。(6)加大化工园区的监管。依托腾鳌精细化工园区的监控模式,开展VOC深度治理工作,以省厅验收标准加大对挥发性有机物企业进行监管,减少污染物排放负荷,每半年检查完成一次全覆盖。
牵头单位:鞍山市生态环境局海城分局
责任单位:鞍山市生态环境局海城分局、市融媒体中心、相关镇街按职责分工负责
完成时限:按序时推进并长期坚持
9.积极推进大气治理工程项目。加速推进2家钢铁企业完成超低排放改造,适时开展评估监测。严格按照省市要求,加速推进6家供热企业12台65吨/时以上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
牵头单位:鞍山市生态环境局海城分局
责任单位:鞍山市生态环境局海城分局、相关镇街按职责分工负责
完成时限:2024年底前完成改造率75%目标任务
10.加快推进轻烧反射窑淘汰工作。2024年2月底前,全面淘汰无手续、手续不全等违规轻烧反射窑;其余轻烧反射窑,按照省工信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菱镁矿浮选及镁砂行业产能置换办法》《辽宁省轻烧反射窑淘汰工作方案 》的通知(辽工信建材〔2024〕18号)要求组织实施,确保提前完成轻烧反射窑淘汰工作。
牵头单位:市工信局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鞍山市生态环境局海城分局、市发改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相关镇街按职责分工负责
完成时限:2024年底前,淘汰退出辖区内淘汰范围内一半以上轻烧反射窑产能。2025年底前,淘汰退出辖区内淘汰范围内全部轻烧反射窑。
(四)强化面源管控
11.完成散煤清洁化替代工作任务。统筹做好散煤清洁化替代工作,加速推进电力配套设施和能源替代设施安装。
牵头单位:市发改局
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住建局、鞍山市生态环境局海城分局、国网海城供电公司、兴海街道、响堂街道、西柳镇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完成时限:2024年10月底前
12.严格商品煤销售等环节监管。外环路以内无照经营散煤的销售点依法予以取缔,环路内不再审批新的散煤经销营业执照,严禁散煤流入和储存散煤,加强商品煤质抽查。
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相关镇街按职责分工负责
完成时限:按序时推进并长期坚持
13.做好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建立2024年度重点区域屯村的秸秆离田计划,研究制定2024年度秸秆综合利用实施方案,并加大宣传,确保完成年度综合利用率目标。
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各镇街按职责分工负责
完成时限:按序时推进
14.开展秸秆露天焚烧管控。压实秸秆露天焚烧管控主体责任,严格执行“三级网格化”管理制度,责任落实到人,强化农村秸秆和生活垃圾露天焚烧管控。
牵头单位:市委市政府督查室、鞍山市生态环境局海城分局
责任单位:各镇街负责
完成时限:按序时推进并长期坚持
15.餐饮油烟和露天烧烤管控。建成区内严禁露天烧烤;对全市所有饭店、企事业单位食堂油烟净化设施进行排查,确保应安尽安,实施“网格化”管理,专人负责,建立巡查工作台账,动态更新,保证设施及时清洗维护并稳定运行,确保处理后外排油烟稳定达标排放。
牵头单位:市综合执法局
责任单位:市综合执法局、市市场监管局、各镇街按职责分工负责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16.开展文明祭祀行动。积极倡导文明祭祀新风,组织开展祭祀用品销售和流通环节检查,确保无非法销售焚烧类祭祀用品行为;加强中元节、清明节、春节等节日期间祭祀焚烧的管控,严格执行网格化巡查制度,及时劝阻和制止祭祀露天焚烧行为。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综合执法局、各镇街按职责分工负责
完成时限:按序时推进并长期坚持
17.开展烟花爆竹燃放管控。应对管控期间,配合政府相关责任部门对禁限放烟花爆竹工作的接警处置工作。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责任单位:市综合执法局、市应急局、相关镇街按职责分工负责
完成时限:按序时推进并长期坚持
(五)强化移动源管控
18.对重点区范围内道路采取国三以下柴油货车禁限行等执法监管。加强重点区域周边重点路段值守,及时对柴油大货车进行疏导和驱离,防止其长时间驻停;强化企业非道路移动源环境监管。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局、鞍山市生态环境局海城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六)强化重污染和臭氧污染天气应对
19.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按照预警级别,组织各成员单位严格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责任分工开展工作,确保各项应急减排措施落实到位。在污染天气期间,各相关部门和镇街要及时关注空气质量异常监测数据信息提醒,第一时间按照提醒信息和工作建议按照职责分工开展相关工作,并及时反馈工作动态。
牵头单位:鞍山市生态环境局海城分局
责任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镇街按职责分工负责
完成时限:适时预警并长期坚持
20.开展臭氧污染天气应对。臭氧污染预警期间,严格落实臭氧防控指南。加强涉VOCs企业巡查,规范涂料作业,严禁在日照强烈时段进行外墙刷漆等油漆作业。增加子站周边及上风向区域道路洒水、喷雾作业频次,同时洒水、喷雾作业车辆严禁在敏感区域旁怠速停留,以防干扰数据。
牵头单位:鞍山市生态环境局海城分局
责任单位:鞍山市生态环境局海城分局、市住建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综合执法局、市交通局、各镇街按职责分工负责
完成时限:适时预警并长期坚持
(七)强化科技支撑
21.第三方技术团队建立大气监控预警平台,运用高科技手段开展大气环境综合整治工作。(1)盯紧省控站空气质量数据。由三方机构指派专人时刻关注海城市省控站六参数的变化趋势,在大气精细化管控群定时发布,做出高值响应,提出合理有效的管控意见与响应措施。(2)加强空气质量分析预判、研判能力。数据支撑,加强分析研判。将省控站、各镇街空气质量微型站与三方环保平台数据相结合,并依托气象条件,提高研判的准确性与科学性,及时发布空气污染预警信息,提出应对污染过程的预警管控方案,对高值及重污染时段,及时分析形成条件、数据变化趋势等,为大气环境治理提供源头指向,提出分级管控建议等。(3)运用各种高科技手段开展大气污染诊断工作科技赋能,精准溯源。启用颗粒物激光雷达、六参数+尘负荷+VOCs走航、无人机飞航,根据季度气候特征、污染源特征等,空地结合立体式巡查、摸排,机动、快速溯源,取证、留存影像资料,为后期管控提供第一手资料。(4)环境问题巡查与整改闭环管理。生态委办巡察组将对参与攻坚方案执行的各部门工作完成情况进行审核与监督,对市内扬尘、机动车、餐饮油烟、散乱污、工业企业、建筑施工工地等大气污染源开展巡查。对发现问题进行统计与通报,使用三方团队开发的“立行立改”小程序,通过交办单→督促整改→确认整改结果→评价等一系列流程,将发现问题闭环管理。
牵头单位:鞍山市生态环境局海城分局
责任单位:鞍山市生态环境局海城分局(市生态委办),第三方技术团队负责
完成时限:按序时推进并长期坚持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责任单位要严格“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责任落实,多措并举,推进各项工作任务落地落实。
(二)注重协调配合。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攻坚行动涉及诸多部门,各责任单位要切实增强全局观念,主动担当作为,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全市形成“一盘棋”。
(三)严格监督执法。各责任单位要严格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做到发现一起、立案一起、查处一起,形成高压态势。
(四)做好宣传引导。各责任单位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加大宣传力度,及时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公开曝光违法行为,营造舆论氛围,充分发挥媒体监督作用,营造舆论氛围。
(五)加强工作调度。市生态委办将定期、不定期对各责任单位落实本次攻坚行动情况进行督查、考核,通报工作进展情况。请各牵头部门于次月5日前,将上月工作情况加盖公章(电子版同步)上报至海城生态分局315室(联系人:马 英; 联系电话:13604910203(微信同步))。
(六)严肃考核问责。要加大调度督办力度,结果纳入“环境质量”赛道考核。对整治措施不落实、工作开展不到位、影响整治质量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交问题线索,严肃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