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城市人民政府文件
海政发〔2024〕1号
海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 修改和宣布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各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深化法治政府建设,促进本市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42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要求,市政府对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制发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决定对5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1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宣布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失效。

现将废止、修改、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凡经公布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将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凡未列入废止和宣布失效目录的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

各镇(街道)、各单位要认真执行本决定精神,切实做好文件废止后政策和管理方面的衔接工作,继续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为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附件:1海城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海城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3海城市人民政府决定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海城市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