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城市医疗保障局2023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时间:2024-01-15 15:52来源:医疗保障局作者: 点击:

    2023年,海城市医疗保障局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省、市有关政务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的要求,积极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的各项工作,坚决推动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提高政务公开水平。现形成《海城市医疗保障局2023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本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从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一、总体情况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2023年医保局通过市政府网站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量1

    (二)依申请公开情况。2023年受理依申请公开0件。

    (三)政府信息管理情况。2023年,海城市医疗保障局共制定规范性文件0件,废止规范性文件0件,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0件。

    )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2023年我局依法进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工作信息公开透明,收到良好社会反响,未引起任何不良反响和举报。

    (五)监督保障情况。规范了信息发布工作相关制度,建立健全常态化监督机制和内容审核机制,为我局政务公开的准确性、权威性、完整性和时效性提供了保障。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本年制发件数本年废止件数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000
    行政规范性文件000
    第二十条第(五)项
    信息内容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0
    第二十条第(六)项
    信息内容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处罚0
    行政强制0
    第二十条第(八)项
    信息内容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0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总计
    商业企业科研机构社会公益组织法律服务机构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0000000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0000000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一)予以公开0000000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0000000
    (三)不予公开1.属于国家秘密0000000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0000000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0000000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0000000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0000000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0000000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0000000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0000000
    (四)无法提供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10000000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0000000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0000000
    (五)不予处理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0000000
    2.重复申请0000000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0000000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0000000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0000000
    (六)其他处理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0000000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0000000
    3.其他0000000
    (七)总计8000008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0000000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未经复议直接起诉复议后起诉
    结果
    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结果
    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00 0 0 0 0 0 0 000

     

    五、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存在的主要问题:

    1、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广度和深度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需求还存在一定的差距;

    2、政务信息公开形式较单一,信息公开的数量和质量还应进一步提升

    改进情况:

    1、加强对公众关注度高的政府信息的梳理,完善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目录,进一步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切实提高办事透明度,更好地为公众提供便利的服务。

    2、强化信息员队伍建设,加强各业务部门的学习交流,提高思想认识和责任意识,进一步提升信息公开的数量和质量,持续推动政务公开工作实效性。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本年度没有产生信息公开处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