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中国公证协会【公协字(2010)002号】《办理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的规定办理继承权公证需要提供以下证明材料:2、继承人中有死亡的【指被继承人(死者)的配偶、父母(在被继承人死亡后死亡的)、子女有死亡的】,应提供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注:亲属关系证明格式表公证处领取,也可以登录微信公众号搜索《海城市公证处》下载;海城地区以外的证明单位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应到出具证明单位所在地公证处办理用于继承的亲属关系公证;结婚证;已离婚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或《民事判决书》);结婚证;已离婚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或《民事判决书》);继承人是被继承人(死者)的独生子女,应提交独生子女证明;6、继承人当中有未成年人,由法定监护人到公证处代为办理;需提供未成年人的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法定监护人身份证。被继承人(死者)及继承人中有死亡的,应提供医院出具的《居民医学证明(推断)书》或死者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死亡注销证明》(如死者户籍不在本市,应提供其户籍所在地公证处出具的死亡公证书;如: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书、存折、存单、银行卡、银行存款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住房公积金余额证明等;注:属不动产分中心(村镇房屋)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并到所在地不动产分中心复印房屋档案、集体土地使用证档案;9、所有继承人【包括被继承人(死者)健在的配偶、子女、父母或转继承人、代位继承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到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
注意事项:
1、亲属关系证明由被继承人生前档案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加盖公章,或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地基层人民政府加盖公章;2、被继承人、已故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的,或与他人订立过遗赠抚养协议的,申请人应向公证员提供;3、若有继承人在外地的,无法到本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并不想继承遗产的,可在所在地或居住地的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并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书原件提交海城市公证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