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城市王石镇遇农电子商务经营部未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制售猪油案
    时间:2023-11-06 16:15来源:作者: 点击: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海市监处字【2023】95号

    当事人:海城市王石镇遇农电子商务经营部(经营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0381MAC3CY7UX4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制售猪油的行为,违反了《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实行许可制度管理,食品摊贩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管理。未经许可或者登记备案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之规定。

    行政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

    行政处罚依据:依据《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罚款:(一)未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小餐饮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的规定。

    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236.9元,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