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海市监处字【2023】86号
当事人:海城市永乐药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81094551240L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除外。”之规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行政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的规定。
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左益苯磺酸左氨氯地平片3盒、波立维硫酸氢氯吡格雷片8盒、海捷氯沙坦钾氢氯噻嗪片7盒;2、罚款115000元,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