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海市监处字【2023】84号
当事人:海城市中小镇志敏便利超市(经营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0381MA0UF8PA9B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销售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啤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之规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行政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2025元;2、没收内外标签不一致的青岛啤酒40箱;3、罚款10000元;合计人民币12025元,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