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海市监处字【2023】66号
当事人:海城市兴海区宝宏早餐店(经营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0381MA0U5MDH3P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行政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
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食品添加剂硫酸铝铵1袋;2、没收违法所得390元;3、罚款10000元;合计人民币10390元,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