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海市监处字【2023】70号
当事人:***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之规定。
行政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规定。
行政处罚决定:1、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