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海市监处字【2023】65号
当事人:海城市兴海区亮子豆制品店(经营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0381MA0YP0QJ5Q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之规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行政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的规定。
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15元;2、罚款10000元;合计人民币10015元,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