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海政办发〔2023〕9号
海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此文已废止(2024.09.03)

各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政府重点民生任务的决策部署,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步提高,根据《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鞍政办发〔2023〕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自2023年7月1日起,全面提高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增标准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海城市城市低保月标准由712元调整为727元。

(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农村低保月标准由510元调整为541元。

(三)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

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月标准由1126元调整为1149元。

(四)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

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月标准由777元调整为824元。

(五)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下同)基本生活养育标准

集中供养的孤儿养育月标准由2440元调整为2562元;分散供养的孤儿养育月标准由1930元调整为2066元。

(六)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

享受本人标准工资100%生活费的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月标准由656元调整为706元;享受本人标准工资70%生活费的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月标准由614元调整为661元;享受本人标准工资40%生活费的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月标准由569元调整为612元;原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费的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月标准由525元调整为565元。

二、资金保障

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所需资金,由省、市和县(市)财政共同承担。提高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资金按原渠道(农村税费改革资金,市、县财政预算和省以上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等)解决。提高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所需资金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三、分类救助政策

城乡低保继续按照“先上浮后保障”的原则进行审批。具体标准如下: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病残人员(一、二级重度残疾和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 本人及未成年子女,城市每月上浮 280 元、农村上浮 130 元,予以差额救助,对其他家庭成员城市每月上浮 160 元、农村上浮 70 元,予以差额救助;对 70 周岁以上老年人本人、在乡重点优抚对象本人,城市每月上浮 160 元、农村上浮 70 元,予以差额救助;有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病残人员 (三、四级残疾和经鉴定丧失部分劳动能力人员) 的城乡低保家庭和有未成年人或在校大学生或高中阶段学生的单亲城乡低保家庭,家庭成员每人每月城市上浮 160 元、农村上浮 70 元,予以差额救助。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密切部门协作

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今年省、市政府工作报告和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方案中确定的重点任务,提高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是确保特殊群体与全市其他困难群体一道共享改革开放发展成果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民政、财政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全力落实,确保及时足额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

(二)加强核对和动态管理,实现精准救助

继续完善政府主导、民政牵头、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健全跨部门信息比对机制,全面开展社会救助申请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核对,大力提高审核确认和动态管理的准确性,确保精准施救。要巩固拓展民生领域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推进过渡期内各项衔接政策落地见效,扎实做好困难群众兜底保障工作。

(三)加强监督,确保如期完成任务

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 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政策及标准等提标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充分利用各种渠道、采取多种方法,加大对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 60 年代精简退职职工政策及标准的宣传力度,确保 2023 年7月1日如期执行,有序推进。

《海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 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海政办发〔2022〕6号)同时废止。

 

海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