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海政办发〔2023〕5号
海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城市农村应急广播系统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政府同意,现将《海城市农村应急广播系统运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427

 

(此件公开发布)

 

海城市农村应急广播系统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发挥农村应急广播系统(俗称气象大喇叭)建设效益,促进该系统规范、有序运行,根据《辽宁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和《中共海城市委 海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23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气象局负责全市农村应急广播系统的运行管理工作。

第三条  各乡镇(街道)农村应急广播在线率统计纳入海城市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内容。市气象局每月通报农村应急广播在线率,并上报至海城市人民政府。

第四条  各乡镇(街道)应指定专人负责辖区内的农村应急广播系统运行管理及故障汇总报送工作。村屯(社区)应提供保证农村应急广播系统设备正常运行的供电及安装场所等基本条件,确保设备不因丢失破坏、人为断电而停止运行;每天对农村应急广播系统的运行情况进行核查,一旦发现大喇叭不响等设备故障,应及时将故障情况报告所属乡镇(街道)或市气象局。如有设备丢失等情况,由各乡镇(街道)负责补齐设备。

第五条  市气象局负责备足农村应急广播系统设备维修备件,及时对出现故障的设备进行维修,在接到故障报修信息后,应在72小时内处置完毕。

第六条  通过农村应急广播系统发布的信息按照“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市气象局要对通过农村应急广播系统拟发布信息进行审核,对已发布的信息进行经常性的复核,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序良俗的信息应拒绝或立即停止广播。

第七条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等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可随时广播,每次至少连续广播两遍。其他信息发布应在每日8:00至17:00之间,避免扰民。

第八条  有增加安装农村应急广播系统的乡镇(街道),需市政府投资的,应向市政府提出申请,申请中须写明安装理由、安装数量、安装地点,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气象局组织实施。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气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