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贴对象
对办理《营业执照》或登记证明,持续经营1年以上,5年以内(含5年),且申请创业带头人社会保险补贴时仍处于正常经营状态的“鞍山市创业带头人”所创办实体,可申请年度创业带头人社会保险补贴。
二、补贴期限
被认定为创业带头人的劳动者创办的企业,5年内(以工商登记
注册日期为准)新吸纳(与之首次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登记失业人员,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自缴纳之日起相应给予最长不超过12个月的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每年新吸纳登记失业人员10人以上(含10人)的,或每年新吸纳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人员5人以上(含5人)的企业,享受补贴期限可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24个月。
三、补贴标准
创业带头人所创办实体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创业带头人的经营实体为员工缴纳的认定年度的社会保险费企业承担的部分,补贴人数最少3人至最多30人的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四、申报材料
1、补贴年度《鞍山市创业带头人审批表》原件及复印件
2、经营实体《营业执照》或由其它政府登记管理机关发放的登记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补贴年度经营实体的职工花名册原件和复印件(经营实体盖
章)。
4、补贴年度申请社保补贴员工的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保费用证明
的原件及复印件(经营实体盖章)。
5、填写《鞍山市创业带头人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
五、申办流程
1、符合申请补贴条件的创业带头人持申请补贴所需材料到创业实体所在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部门)申请。
2、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部门)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审核,并通过“鞍山市劳动就业管理信息系统”核对社保缴费信息情况,同时,将符合条件申请者的相关信息录入到“鞍山市劳动就业管理信息系统”相关模块中进行确认。
3、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部门)将确认的结果报同级财政局审批,审核通过后,县(市)区财政局将社会保险补贴拨付发放给创业带头人所创办实体,所需资金从市财政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六、办理地点
海城市站前街桥北委2号海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心四楼429房间
电话:3308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