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城市人民政府文件
海政发〔2023〕1号
海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各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深化法治政府建设,促进本市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42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要求,通过对2022年市政府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决定对部分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废止和失效。

现将废止、修改、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凡经公布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将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各镇(街道)、各部门要认真执行本决定精神,切实做好文件废止后政策和管理方面的衔接工作,继续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为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附件:

1.海城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海城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3.海城市人民政府决定已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海城市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海城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8件)

1.海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海政发〔2012〕39号)

2.海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城市建筑临街门面装饰管理办法的通知(海政发〔2012〕40号)

3.海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城市城乡规划区临时建筑管理办法的通知(海政发〔2012〕41号)

4.海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城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海政办发〔2015〕71号)

5.海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城市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海政发〔2016〕6号)

6.海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城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海政办发〔2017〕52号)

7.海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城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的通知(海政发〔2018〕15号)

8.海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城市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海政办发〔2020〕6号)


附件2

海城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1件)

海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城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食品安全工作职责的通知(海政发〔2018〕1号)


附件3

海城市人民政府决定已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12件)

1.海城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海城市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海政办发〔2015〕69号)

2.海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城市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海政发〔2016〕30号)

3.海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全市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海政办〔2017〕54号)

4.海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城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细则的通知(海政办发〔2017〕58号)

5.海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的通知(海政办发〔2015〕40号)

6.海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城市促进房地产去库存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海政办发〔2018〕85号)

7.海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城市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海政办发〔2019〕22号)

8.海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城市秸秆综合利用试点县实施方案的通知(海政办发〔2017〕75号)

9.海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城市2018年秸秆综合利用试点县实施方案的通知(海政办发〔2018〕82号)

10.海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城市2019年秸秆综合利用重点县实施方案的通知(海政办发〔2019〕30号)

11.海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城市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海政办发〔2016〕107号)

12.海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城市落实“一书两合同”实施方案的通知(海政办发〔201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