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城市2023年度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通告
    时间:2022-10-17 14:13来源:作者: 点击:


    海城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人:

    2022年10月8日起,将进入我市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集中征缴期,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参保范围

    1.有本市户籍的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

    2.居住在本市的具有《海城市居住证》的外籍人员以及在本市就读的大中专学生。

    *已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或其他地区城乡居民医保的人员,不得同时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医保。

    二、缴费标准

    类别缴费标准
    普通成年居民380元/人·年
    未成年人(含大中专在校生)240元/人·年
    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特困、建档立卡贫困居民政府资助

     

    三、缴费时间

    (一)集中参保缴费期(10-12月)

    按照鞍山市医保局统一规定,2022年10月8日至12月25日为鞍山市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保费的集中征缴期。

    (二)非集中参保缴费期(1-9月)

    每年1-9月份,办理年度内补办参保人员的参保缴费登记事宜,按年度标准缴费。自保费缴纳的当月起设立三个月待遇等待期,等待期满的次月起至当年末享受医保待遇。

    (三)下列人员因医保关系变更、接续等原因在年度内补办参保缴费登记事宜的,按年度标准缴费。自保费缴纳的次日起至当年末享受医保待遇:

    1.本市城乡居民医保中断两个月以内人员;

    2.本市城镇职工医保中断之月起三个月以内转入人员,其中年度内曾经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并办理过停保和转入职工医保的,不需再次缴费;

    3.应届毕业大学生、当年度退役士兵。

    (四)新生儿参保

    具有本市户籍或其父母一方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本市居住证)的新生婴儿出生之后三个月内可补办参保缴费登记,从出生时开始享受医保待遇至当年末止。出生之后超过三个月补办参保缴费登记的,设立三个月待遇等待期。涉及跨年度享受待遇的,须按两个年度缴费。

    (五)新参保登记

    缴费人提供的(或录入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要与缴费人在医保部门预留的信息一致,方可查到应缴费信息。若缴费人在缴费时提示未查询到有效参保缴费信息,或提示该缴费年度不存在有效险种,需要持身份证、户口簿(或海城居住证)到农商行营业部,华银农商行,腾鳌农商行,牛庄农商行,牌楼农商行任意一家网点办理新参保登记后缴费。

     

    四、缴费方式

    缴费方式由税务部门解读。请关注鞍山税务、鞍山医保等微信公众号及视频号获取相关资讯,缴费人可通过以下方式完成自主缴费。海城市税务局咨询电话3153115。

    (一)辽宁省税务局“掌上办”缴费渠道

    1.辽宁税务微信公众号--微办税

    2.支付宝--辽宁省税务局小程序--社保缴费

    3.辽宁移动办税APP--个人办税--社保

    (二)政府政务服务平台

    辽事通APP--社保缴费

    (三)委托代征银行(金融机构)缴费渠道

    序号委托代征银行(金融机构)名称缴费渠道
    1中国银联云闪付APP
    2中国工商银行银行柜面、手机银行
    3中国农业银行个人掌上银行、个人网上银行
    4中国银行银行柜面
    5中国建设银行银行柜面、手机银行、智慧柜员机、裕农通
    6交通银行银行柜面、手机银行
    7鞍山银行银行柜面
    8光大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云缴费APP、社保云缴费(小程序)
    9平安银行银行柜面
    10辽宁省农村信用社银行柜面、金信微金融、智能柜台
    1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银行柜面、微信公众号
    12盛京银行银行柜面、个人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智能柜台
    13锦州银行银行柜面、个人网上银行、手机银行
    14辽沈银行银行柜面

    五、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一)医保待遇调整

    1.提高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6万元提高至8.5万元。

    2.医保乙类药品参保人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由15%降至10%。

    3.定点医疗机构确诊为高血压、糖尿病并需要采取药物治疗的“两病”患者在门诊用药时,不设起付标准;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由55%提高至60%。

    4.我市恶性肿瘤患者经转诊转院备案后,有效期内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针对该病种的住院费用,一个自然年度内只收取一次起付标准。

    (二)住院就医

    参保居民须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和社会保障卡(或医保电子凭证)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出院用社会保障卡(或医保电子凭证)即时结算 。

    未持卡结算(用现金支付),费用不能报销。

    (三)住院就医

    住院医疗保障待遇

    定点医疗机构等级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年度基金支付限额(元)
    首次(元)第二次及以后就医(元)
    特三级90070065%85000
    三级70050070%
    二级40020080%
    一级20010080%

    1.重性精神病患者在指定专科医院住院治疗的,不设起付标准。

    2.急慢性肝炎、肺结核在本市专科医院住院治疗的患者,一个保险年度只收取一次起付标准。

    3.恶性肿瘤患者经转诊转院备案后,有效期内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针对该病种的住院费用,一个自然年度内只收取一次起付标准。

    (四)门诊就医

    门诊统筹医疗待遇

    起付标准报销比例统筹基金每次支付最高限额统筹基金每年支付最高限额
    首次就医第二次及以后就医年度累计不超过
    20元10元200元60%200元400元

    参保人须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到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挂号就医。参保人第一次就医的门诊定点医疗机构视为参保居民已选定的医院,原则上本年度内不得变更。高血压、糖尿病并需要采取药物治疗的“两病”患者在门诊用药时,不设起付标准。

    (五)门诊特、慢性病

    门诊特、慢病不设立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报销比例同住院待遇。特、慢病参保人在住院期间,不同时享受门诊特、慢病待遇。门诊特、慢病报销金额计入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8.5万元。

    1.门诊特种病

    (1)重性精神病

    (2)恶性肿瘤放、化疗

    (3)重症尿毒症肾透析

    (4)器官移植术后服用抗排异药

    (5)系统性红斑狼疮、部分罕见病(肝豆状核变性、特发性肺纤维化、主动脉夹层瘤、脱髓型脊髓炎、短肠综合症、肝内胆汁淤积肝硬化、戈谢病)

    2.门诊慢性病

    (1)冠心病(陈旧性心肌梗塞或合并心功能不全3级以上)

    (2)脑血管意外后遗症(脑出血或脑梗塞)

    (3)重症肌无力

    (4)再生障碍性贫血

    (5)慢性乙型肝炎及其引起的代偿期肝硬化(抗病毒治疗)

    (6)慢性丙型肝炎及其引起的代偿期肝硬化(抗病毒治疗)

    (7)血友病

    (8)高血压Ⅲ期

    (9)糖尿病合并症

    (10)支架术后抗凝治疗(一年内)

    (11)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后抗凝治疗(一年内)

    (12)艾滋病

    (13)慢性心力衰竭

    (六)异地就医

    1.急诊

    参保人员因探亲、旅游(不含赴港、澳、台及出国)等原因在外地突发急病,无法及时回到本地定点医疗机构,而就近在当地医疗机构进行抢救、治疗的。待病情稳定后,需转回本地定点医疗机构。出院后按要求将相关资料交至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由专家组进行审核。

    2.转诊

    转诊至本市以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须经中心医院、中医院、正骨医院任意一家办理转诊手续由所办转诊手续医院报医保中心备案后转外就医,报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后,可转外就医。经批准转往本市以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为1500元/次;转诊支付比例按本市特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政策范围内费用支付比例降低10个百分点执行。

    3.异地安置

    符合异地安置条件的参保人员,可申请异地居住就医,安置在省内的患者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的社会保障卡结算功能保留,安置在省外的患者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的社会保障卡结算功能同时暂停。异地就医患者的起付标准及报销比例按照就医医院级别参照本地同级别医院进行报销。

    4.临时外出住院

    临时外出住院是指未进行异地就医备案也未办理转诊转院手续,自行到本市以外医保定点医院住院的就医行为。省内外异地就医统一按照“起付标准3000元,政策范围内城乡居民统筹支付比例35%”的政策执行。

    六、大病保险待遇

    大病保险由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统一支付,个人不缴费。大病保险对参保居民一年内单次或多次就医累计发生的个人自付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扣除大病起付线1.1万元后按60-70%不等报销,报销额度不封顶。

    七、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缴费及待遇

    海城居民可自愿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每人40元;由海城市农商行代收,需持2023年城乡居民医保缴费凭证缴纳;每位参保居民每个保险年度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合理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及大病保险报销后,对进入大病保险报销的医疗费用按20%比例给予报销;无正常转诊手续且不符合急诊规定的异地住院费用,对进入大病保险报销的医疗费用按10%比例报销。每人每年以20万元为限。家庭病床及门诊特慢病不计入报销范畴。

     

    特此通告

     

    海城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