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工作,提高行政效能,保持政令畅通,促进依法行政,海城市人民政府印发《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由于国家部分法律法规对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职权边界界定不清晰,行政执法职权交叉重叠,对相关条文的理解不一致, 导致行政执法机关执法权限争议不断增加。我市尚未建立统一、规范的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相关部门在行政执法争议协调过程中随意性较大,导致工作相互推诿,无法对行政执法机关形成有效监督。为解决行政执法机关之间的行政执法争议,促进依法行政,保障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执法效能,有必要建立制度化、程序化的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
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2.《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经2010年1月6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共分六章、26条。
第一章,为总则部分,从总体上对《暂行办法》进行阐述,本章共5条。第二章,主要通过6条规定对“范围和申请”进行了明确。第三章,主要通过10条规定对“办理程序”进行明确。第四章,主要通过规定,对“执行备案”进行明确。第五章,主要通过规定,对“法律责任”进行明确。第六章,为附则部分,通过3条规定,对《暂行办法》其他相关事宜进行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