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民老发〔2022〕1号关于下发《2022年度全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街道级中心和社区服务站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2-08-29 09:40来源:作者: 点击:

    各县(市)区民政局,高新区、经开区社会事业办(局):

    按照省民政厅、市政府关于我市养老服务工作的部署,现将《2022年度全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街道级中心和社区服务站建设实施方案》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鞍山市民政局

                       2022年1月13日

     

    2022年度全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

    街道级中心和社区服务站建设实施方案

     

    根据市政府关于我市2022年养老服务工作的要求,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建设任务

    2022年,全市拟建设街道(乡镇)级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街道级中心)10个、社区(村)养老服务站(以下简称社区服务站)20个。
        二、运营方式
      街道级中心为运营主体,社区服务站为其服务功能的延伸。推广“公建民营”模式,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街道级中心、社区服务站的建设和运营,为老年人提供专业化、个性化、定制化服务。街道级中心、社区服务站由所在区域的民政部门联合市场、消防等部门联合监管,由市民政局进行业务指导。

    三、建设任务分解
      (一)街道(乡镇)级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
      1、建设数量。拟在立山区建设2个街道级中心,其余铁东区、铁西区、千山区、海城市、台安县、岫岩县、高新区、经开区分别建设1个。
      2、建设规模。各县(市)区、开发区应以“十四五”期间实现城区街道级中心全覆盖为前提,综合考量服务半径、覆盖人口、功能配备等因素,进行点位选取。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得低于600平方米。

    3、功能设置:街道级中心功能设置以为老服务为主,一般应具备以下功能:
      (1)集中照护服务。根据服务能力辐射区域,重点设置日间照料床位和全托床位,建筑面积较大的可建设嵌入式小微养老机构,聚焦高龄、特困、失能失智等老年人集中照护的刚需。
      日间照料床位主要为辐射区域内高龄等老年人提供日托服务;全托床位主要为辐射区域内失能失智老年人提供短期托养服务;小微养老机构主要为辐射区域内失能失智老年人就近提供集中照护服务,鼓励发展短期托养服务,提高床位使用效益。
      街道级中心须与周边各类养老机构签订转介服务协议,对日托服务对象、短期托养服务对象中有长期集中住养需求的老年人,转介至相宜的养老机构。
      (2)助餐助浴服务。设置助餐点、助浴点,为辐射区域内居家老年人开展助餐、助浴服务。具备设施规模和相应条件的,可开设为老食堂,直接开展供餐服务。
      (3)健康指导服务。具备条件的,可在街道级中心内设置护理站,配备相应医务人员,为老年人提供医疗、理疗等服务。不具备条件的,可依托周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相应服务。
      (4)文化娱乐服务。有条件的街道级中心应具备为老年人提供文体娱乐活动、教育学习活动服务的能力及场所设施,无条件的可以采取“一址多点”的服务模式,可利用街道(乡镇)综合服务、文化服务设施提供相关服务。

    以上服务功能可根据设施规模、区域位置等情况综合设置或部分设置
      (二)社区服务站
        1、设施规模。以社区、行政村为主体设置,可以利用养老院(幸福院)、闲置办公用房、闲置校舍、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整合撤并后闲置设施等资源单独设置,也可与运营中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等已有设施综合设置,可采取“主体服务区+加盟服务点”模式建设,主体服务区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能低于200平方米。
       2、建设地点。根据我市实际,每个街道级中心同步设置至少2个社区服务站。
      3、功能设置。社区服务站为对应街道级中心服务功能的延伸,应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功能,可提供综合性服务也可以提供单一服务。

    四、实施步骤

    (一)摸底阶段(1月30日前)

    按照街道级中心和社区服务站建设要求,由各地区民政部门上报本级政府选取点位,市民政局会同县区民政部门对拟建设地点进行实地查看,确定年度建设任务。
      (二)建设阶段(2月1日--10月31日)

    1、招标运营方。各县(市)区、开发区须在3月15日前确定运营方。

    2、招标施工方。各县(市)区、开发区须在5月15日前完成施工方的招标工作,期间会同运营方同步设计建设和运营方案。

    3、施工建设。各县(市)区、开发区须在5月底前开始施工建设,10月底前完成建设任务,配齐街道级中心、社区服务站的所需设施,确保正常投入运行。
      (三)验收阶段(11月1日--11月30日)

    各街道(乡镇)根据建设实施进度,以街道(乡镇)为单位向所在县区级民政部门提交验收申请,市民政局会同相关县区级民政部门分批次依照项目实施方案对项目建设进行竣工验收。
      五、资金保障

    (一)建设资金

    项目建设资金由各县(市)区、开发区本级政府承担。

    (二)上级政策资金

    “十四五”期间,国家、省对养老服务工作的资金支持力度前所未有,建议各县(市)区、开发区选取优质房源,申报中央预算资金和省级项目。

    (三)民营资本

    建议各县(市)区、开发区引导民营资本参与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工作。

    (四)建设和运营奖补资金

    1、2022年,市民政局已将210万元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列入预算,作为全市街道级中心、社区服务站的建设和运营补贴。

    2、2023年,市民政局将根据建设和运营情况,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对街道级中心、社区服务站建设和运营良好的县区下发部分建设、设施补助资金和运营补贴。

    建设和运营奖补资金应由项目建设单位提供建设工程支付凭证、物品采购发票等票据及第三方审计报告,由县区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市民政局进行审核。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开发区民政部门要将街道级中心、社区服务站的建设和运营工作上报本级政府常务会议审批,要抽调力量,联合住建、卫健等部门以及相关街道(乡镇),全力推进街道级中心和社区服务站建设。

    (二)加强监管督查。市民政局负责对全市街道级中心、社区服务站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和督查,并纳入年度考核;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对本辖区街道级中心、社区服务站建设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管;各项目实施单位要发挥街道级中心、社区服务站建设和管理责任主体作用,抓好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

    (三)规范资金使用。各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对照资金使用范围,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改变或扩大使用范围;不得用于办公、生活等非生产性设施建设和人员福利支出;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做好辖区内项目资金使用的指导、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