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鞍山市政协十五届一次会议第132号提案的答复
    时间:2022-07-11 09:52来源:作者: 点击:

    高猛、易品、丛晓东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村委会成员养老保险问题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海城市委组织部于2008年11月7日印发了《海城市村干部激励保障约束机制实施办法(试行)》(海委办【2008】42号),文件规定了村委会成员参加养老保险相关事宜,其中规定了:“参保缴费比例为缴费基数的28%,统筹由市、镇(区)财政各承担10%,个人承担8%”,并附有《村干部养老保险人员统计表》。2016年,由于该实施办法不符合国家相关社保政策,我市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原有村干部继续按原办法缴纳,新上任村干部参保缴费由个人承担,市、镇(区)财政不再承担统筹,村干部可以按自然人身份直接参加养老保险。

    关于委员提出的把村干部纳入“五险”合同制管理的建议,还需省、市出台相关政策,县一级社保部门参照执行。下一步,我们将一如既往地不懈努力,按照省、市相关规定,逐级向上级部门申请,继续关注、做好村干部参加社会保险工作,进一步维护人民群众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

    海城市人民政府

                                      2022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