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定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辽宁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2016年5月1日省政府令第301号)
二、申请条件
1、具有当地户籍或具有我市户籍且持有当地居住证;
2、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低收入标准;
3、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
三、申请材料
1、承诺授权书
2、申请书;
3、《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报审批表》;
4、有第二代身份证号码的户主及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
5、保障人口近期免冠照片;
6、海城市社会救助申请入户调查表;
7、乡镇(社区、村)城乡低保民主评议会议记录;
8、申请人农商银行账号(镇街保存);
9、申请人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1)在职职工:提交劳资人事部门出具的收入证明;
(2)离退休人员:提交领取离退休养老证或有关凭证;
(3)下岗失业人员:提交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出具的收入证明;
(4)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身体健康的人员:提交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出具的就业状况证明;
(5)残疾人:提交《残疾人证》;
(6)申请城市低保其家庭成员中有农业户口的:应提交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农业收入证明;
(7)因夫妻离异涉及有关抚、扶养义务的:提交离婚生效判决书或调解书;
(8)患重症绝症的:提交市级以上人民医院出具的证明;
(9)在就业年龄内尚在学校读书的:提交学校出具的就学证明;
(10)有赡(扶、抚)养义务的:提交赡(抚、扶)养人的协议;
(11)对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或安置费的人员:提交一次性补偿金或安置费证明和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三年内已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收据复印件;
(12)民政部门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办理地点: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市各镇(街道)政务服务中心民政窗口
1.联系电话:
海城市王石镇政务服务大厅民政窗口0412-3250015;
海城市东四街道政务服务中心一楼民政办窗口0412-3621024;
海城市高坨镇人民政府民政办公室(1楼)0412-3641469;
海城市西四镇人民政府一楼民政办公室042-3674606;
海城市马风镇人民政府办公楼1楼123室0412-3260028;
海城市岔沟镇人民政府(板屯(李房)村)行政审批大厅民政窗口0412-3756056;
海城市牌楼镇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第三窗口0412-3769039;
海城市析木镇人民政府一楼民政办公室0412-3731091;
海城市中小镇政务服务大厅一楼民政窗口0412-3861002;
海城市毛祁镇政务服务大厅一楼民政窗口0412-3351303;
海城市望台镇公共行政服务中心民政窗口0412-3685015;
海城市耿庄镇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大厅二楼民政窗口0412-3584802;
海城市腾鳌镇政务服务大厅0412-8312701
海城市西柳镇政务服务大厅0412-3857093
海城市感王镇政务服务大厅0412-3870145
海城市英落镇政务服务大厅0412-3277012
海城市八里镇政务服务大厅0412-3149622
海城市温香镇政务服务大厅0412-3652088
海城市孤山镇政务服务大厅0412-3741361
海城市牛庄镇政务服务大厅0412-3660026
海城市南台镇政务服务大厅0412-3515065
海城市接文镇政务服务大厅0412-3764126
海城市温泉街道政务服务大厅0412-3577460
海城市响堂管理区政务服务大厅0412-3101008
海城市验军管理区政务服务大厅0412-3623006
海城市海州管理区政务服务大厅0412-3111210
海城市兴海管理区政务服务大厅0412-3313023
2.网上办事大厅
鞍山政务服务网:http://spj.anshan.gov.cn/
辽事通APP
3.投诉电话:
海城市民政局社会救助工作办公室0412-3195099
五、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核-确认
六、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时间不计入审核确认时限);
承诺时限:30个工作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时间不计入审核确认时限)
七、收费依据、收费标准:不收费。
八、审批决定证件
九、事后管理
符合条件的,给予最低生活保障,保障资金通过“一卡通”发放。
严格按照“应保尽保,分类施保,应退则退”的原则,强化动态管理,精准施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