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鞍人社发{2018}9号《关于鞍山市创业带头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件精神,现将创业带头人认定条件公示如下:
(1)认定对象:鞍山境内,在法定劳动年龄范围内,通过创办经营实体实现自身就业并吸纳一定数量符合规定人员就业的劳动者,取得工商行政部门发放的《营业执照》,并注册登记之日起1年以上,个体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村合作组织和除公有制企业的各类经营实体,吸纳就业人数3人以上,经营项目非国家限制行业。
(2)认定材料:营业执照,经营实体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就业创业证,最近一个年度的职工名册(经营实体盖章)和为员工缴纳社保费用的证明。
(3)认定流程:符合条件的创业者可向创业所在地镇区公共就业服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鞍山市创业带头人审批表》,劳动就业服务中心负责受理创业带头人的申请,对符合条件的创业者信息录入“鞍山市劳动就业管理信息系统”并在“鞍山市劳动就业管理信息系统”中确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审核,同时报送至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颁发牌匾和证书。
(4)认定截止时间:2022年3月31日
海城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创业科
2022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