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城市人民法院信访接待工作规则
    时间:2021-12-30 09:25来源:作者: 点击: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密切审判机关和人民群众的联系,充分发挥信访接待工作的"窗口"作用,根据《信访条例》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院信访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总则
      第一条 本院信访接待工作的职能部门为立案庭。
      第二条 下列事项为本院信访接待范围:
      (一)对法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二)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本院管辖的民事、行政的告诉;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的申诉和再审申请;
      (三)对法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和控告;
      (四)上级法院、人大及其常委会和有关领导部门交办的信访案件;
      (五)本院院长交办的信访案件;
      (六)其他属于本院应当受理的来信来访。
      第三条 信访接待可以通过书信、电报、电话或面谈等方式进行。
      第四条 信访工作人员对来信来访应按程序化、规范化的要求及时、慎重处理,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
      第五条 信访工作人员应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信访工作人员应当政治坚定、作风正派、廉洁奉公、联系群众,模范地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
      (二)信访工作人员应当努力钻研业务,正确掌握和适用法律、法规、政策;
      (三)信访工作人员应当实事求是,依法办事,依法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严禁将控告、揭发材料泄露给被控告或被揭发的人;
      (四)信访工作人员不得丢失、隐匿、销毁、涂改和伪造信访材料;不得辱骂、殴打信访人;不得受贿、索贿和徇私舞弊;
      (五)对于违法违纪的信访工作人员,要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第六条 信访人应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信访人有依法进行来信、来访、要求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信访接待人回避的权利,但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政策和社会公德;
      (二)信访人的信访材料,应当签署真实姓名,写明通讯地址、反映的问题及要求;
      (三)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七条 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有下列行为的,可对其采取强制措施,触犯刑法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在法院办公场所周围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办公场所,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三)侮辱、殴打、威胁法院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二、日常信访接待
      第八条 本院日常来信按以下程序处理:
      (一)拆封。信访工作人员对来信应当日拆封,不得拖延和积压,拆封后加盖收信日戳;
      (二)审阅。认真审阅来信,分清来信反映问题的性质,掌握轻重缓急分别处理;
      (三)摘登。将来信人的基本情况、来信日期、反映的主要问题及请求摘要登记下来;
      (四)转办。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对于不属自己办理的来信及时进行转处;
      (五)回复。对于需要复信的,按照法律规定给以答复。复信的内容要严谨、准确、合法。
      第九条本院日常来访按以下程序接待:
      (一)填写登记。对来访人认真填写来访登记表,填清来访人的基本情况及反映的主要问题和联络方式;
      (二)接待详谈。对群众的来访应耐心听,详细问,认真记录,分析来访人反映问题的性质,明确应由哪个部门处理。除应直接处理的问题以外,其他仍应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进行转办;
      (三)及时处理。根据来访人反映的问题,区别情况,分别处理:
      1、认真贯彻执行首办责任制;
      2、对法律咨询可直接答复来访人;
      3、对有关告诉问题,应及时告知来访人同有关法院联系;
      4、对来访的尚未审结的案件的当事人,应介绍到正在审理案件的审判庭;
      5、对反映干警违法违纪的问题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6、对不属于法院管辖的问题转到有关部门处理;
      7、对集体上访有矛盾激化苗头的应及时向领导请示报告,根据领导批示处理;
      8、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处理方法。
      对无理缠诉的上访人的错误做法应进行批评、教育,做好息诉服判工作;对无理取闹、扰乱机关办公秩序的上访人应进行严肃批评,对屡教不改的,可报请院长批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三、院领导接待处理来信来访

      第十条 院领导(包括院长、副院长和党组其他成员、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接待处理来信来访工作归口立案庭管理。
      第十一条 立案庭由专人负责院领导接待处理来信来访工作。
      第十二条 院领导来信来访按以下程序处理:
      (一)当事人给院领导的信、上级转给院领导的信和其他有关部门转给院领导的信,由院长办公室登记后送院领导阅批,院长办公室根据院领导阅批意见,登记后转有关部门办理。
      1、对案件裁判不服的,转立案庭处理。立案庭在接到批示件的当日,做好登记,即向有关业务庭、法院发函,并向当事人反馈。
      立案庭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当事人其来信已转有关部门处理,请当事人自行与处理该案件的有关部门联系。
      各承办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结果反馈给立案庭,立案庭应在收到结果后的2个工作日内送院长阅。院长阅后由院长办公室做好登记后转立案庭,由立案庭在2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来信人。   
      对于呈报的报告不规范、内容不符要求的,立案庭可以退回承办部门重新报告。来信人对反馈结果确实不满意的,由立案庭转交各承办单位重新审查处理,并做好解释工作。

    2、反映执行案件的来信,转执行局处理。执行局收到院长办公室转办的来信后,由执行局内勤做好登记,安排承办人,由承办人与当事人联系,做好解释工作并按规定时限向院长办公室反馈来信处理情况。来信办毕后在2个工作日内需将办理情况书面报告院长办公室,院长阅后由院长办公室做好登记再转回执行局,最后由执行局将该办理情况在2个工作日内反馈给有关来信人。执行局内勤对该处理结果进行登记。
      3、对违法违纪、违法审判、违法执行的投诉,转由监察室处理。依据院领导的批示,监察室对投诉情况进行梳理、分化。需本院有关部门承办的,由监察室给有关部门发出督办意见,有关部门应写出督办情况报告,并做好对当事人的解释工作。
      需由监察室自行调查的,由监察室组织人员对投诉问题进行调查,调查完毕后,写出调查报告。
      4、对政工行政工作反映的,直接转有关对口部门,由有关部门对反映的情况进行处理。需报告给院长阅批的,转院长阅批,院长阅批后由院长办公室登记再转有关部门,做好整理、存档。处理结果视情况反馈来信人。
      (二)对于院收发室收到的信、上级机关和各有关部门转来的普通信件及立案庭直接收到的信件,由立案庭进行登记后交庭长阅,认为需转院长批阅的由立案庭填写阅批表转院长办公室后,再按前面所述流程处理
      ()各承办单位(部门)按报送处理结果的时间要求将处理结果报各发函部门,发函部门收到函件后交由院长办公室,院长阅批后,院长办公室再进行登记,并转回发函部门,再由各发函部门转来信人反馈,归档。
      四、责任要求和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信访接待工作要遵循以下责任要求:
      (一)院领导要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身体力行,做好信访工作;
      (二)要严格按照办理信访工作的程序和要求,各负其责地做好每一个环节的工作;
      (三)不得向有关当事人泄露有关来信内容;不得向来信有关当事人泄露法院研究处理的内部情况;

    (四)不得私自与来信人或有关当事人联系工作以外的事情,除复信通知听证的以外,一律不得私自约见或电话联系当事人;
      (五)不得违反规定私自复信或在复信中使用不文明的语言。
      第十四条违反信访接待要求区分下列不同情况进责任追究:
      (一)超期登记、复信、上报处理结果和遗失信件的,按工作差错登记,造成后果的按重大工作差错追究;
      (二)遗失重要信件或遗漏登记造成后果的,按违反审判纪律追究;
      (三)私自向外泄露来信内容或私自来信带回家中,交由他人传看的,按违反审判纪律追究;
      (四)私自同来信有关当事人联系超出正常范围的事情,按违反审判纪律追究;

    (五)在接待处理来信来访工作中,如有违反廉政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纪律处理。
      五、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2021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