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夫妇有两栋蔬菜大棚,主要种植蔬菜等经济作物。2017年贾某在孙某家蔬菜大棚南侧建设一处鸭房用于养殖蛋鸭,双方因建房与蔬菜木棚采光产生纠纷,经过镇村两级调委会调解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孙某将与贾某家鸭舍相邻的一栋大棚出售给贾某,大棚所占土地也一同租给贾某,并签订了书面协议,经过村委会实地测量明确了土地面积,边界,约定了地租当年为600元/亩,以后每年租金随本村大棚地价调整,每年5月1日前支付当年地租。从2017年起,到2019年双方均履行了协议,相安无事。然而在2020年春季,由于粮食价格涨幅较大,地租价格有上浮趋势,因此双方因地租多少没能协商一致。到了2021年春,双方因地租多少还没能协商一致导致孙某情绪有点失控,声称要收回土地,不要地租了。贾某称蔬菜大棚是自己花钱买的,想要回土地就要求孙某把大棚买回去。双方争执不下,始终没有达成一致意见。于是,双方当事人来到了当地村民评理说事点,想要通过调解渠道解决。2021年3月15日,村说事点邀请了镇、村两级调解组织开始立案调解。
2021年3月18日,镇村调委会两名调解员分别走访了当事双方及村内其他经营蔬菜大棚租地户,查阅了与合同有关的法律条文,向镇农经部门有关工作人员咨询了关于土地流转的有关政策。先是让当事人贾某如实陈述承包孙某土地的过程以及2020年、2021年结算地租时双方因地租金额达不成一致产生纠纷的详细经过,经过反复核实他对租孙某承包地的经过讲述同孙某陈述的一致。
调解员通过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走访调查,查看有关证据资料,进行了法理分析认为,贾某与孙某2017年签订的协议是有效的,双方当事人权益按照协议约定自觉履行相关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但在第二年以后的地租约定不够明确,给合同的履行造成了不确定因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而贾某与孙某缺乏法律意识,在订立协议时对地租履行的约定不够准确明晰,是导致纠纷发生的原因之一,原因之二还是双方当事人不能友好协商,互谅互让,对协议不明晰的地方,没有找到正确的解决途径。双方应当达成补充协议,保证协议正常履行,这样双方的权益都能得到保障。
调解员经过多次耐心做双方工作,使纠纷双方当事人明白了承包地流转的相关法律规定,合同履行过得中出现分歧的解决方法,对各自存在着问题,认真地进行了反思,在调解员依法、合情合理的调解下,双方当事人在保证原有协议正常履行的前提下最终达成了补充协议,事后,调解员对此案进行了回访,承包地流转纠纷得到了合理解决,各方均表示对处理结果满意。
当事人能够在调解员真情调处下,能够积极主动、心平气和地去面对问题、解决问题。充分体现调解工作不仅是在法律框架下明法理,辨是非,更重要的是促进人与人之间和谐相处,诚实守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