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海城市菱镁企业产能置换指导意见(试行)》的相关解读
    时间:2021-05-14 13:58来源:作者: 点击:

    一、起草依据

    为加强我市菱镁产业综合整治,实现我市菱镁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辽宁省推进菱镁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辽政办〔2020〕33号)和《省市菱镁矿浮选及镁砂行业产能置换办法(试行)》文件及书记办公会议纪要精神,在征求相关部门,各开发区、镇街,部分企业意见后,经市政府九届四十五次常务会讨论通过,修改成稿。

    二、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共六部分。

    第一部分共1条,鉴于我市菱镁行业产能严重过剩,指导意见从立项方面进一步强调严禁备案和新建扩大产能的菱镁矿浮选及镁砂项目,确有必要建设的,必须实施等量或减量置换。对于实施治污减排、节能降耗等技术改造和首台(套)装备产业化的项目,在不新增产能的情况下可不制定产能置换方案。

    第二部分共1条,提出了产能置换的标准,按照《辽宁省镁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指导意见》(辽工特发〔2018〕1号)文件要求,新上轻烧氧化镁企业产能不低于10万吨,且单台装备年产能不低于5万吨;重烧镁砂单台装备年产能不低于5万吨;电熔镁砂炉单炉变压器容量不小于4000千伏安(含)。新建菱镁项目必须使用清洁能源,并向市政府做出实施承诺。

    第三部分共3条。按照上述置换标准,经信息采集,我市菱镁企业均没有达到要求,都需要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因此对全市范围内开展的产能置换工作提出了总体要求。第1条对未开工、已开工企业的原产能认定进行了明确;对于没有相关手续或手续不全的企业原产能认定,是省菱镁综合整治领导小组督查的重点,企业必需作出6个月内退出产能的拆除承诺,方可进行原产能认定。第2条按照省市产能置换办法明确我市产能置换的操作流程,需要突出说明的是退出产能要在公告退出6个月内须拆除,若因土地审批手续等客观原因,产能置换完成时间最长科延长至一年半(从产能置换方案公示结束日算起)。第3条提出了坚持政府主导,市场化运营的总体原则。

    第四部分共2条。第1条是由规划部门会同相关镇区完善园区和集聚区的相关规划和土地审批等相关事宜,保证产能置换项目的承接。第2条是园区和集聚区所在镇要相关生产要素配置工作,确保产能置换项目有效实施。

    第五部分共1条。明确了建立“一事一议”制度,对用于镁建材、镁化工、镁金属、镁合金等项目需要增加轻烧镁砂产能,可采取“一事一议”制度。

    第六部分共1条。建立包保制度,保证产能置换工作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