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海城市菱镁企业产能置换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1-05-14 13:56来源:作者: 点击:



    为加强我市菱镁产业综合整治,实现我市菱镁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辽宁省推进菱镁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辽政办〔2020〕33号)和《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菱镁矿浮选及镁砂行业产能置换办法(试行)的通知》(辽工信建材〔2020〕157号)文件精神,制定海城市菱镁产业产能置换指导意见:

    一、严格把控项目备案,执行产能转换程序

    按照《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菱镁矿浮选及镁砂行业产能置换办法(试行)的通知》中规定的产能置换操作程序,开展我市菱镁企业产能置换工作。严禁备案和新建扩大产能的菱镁矿浮选及镁砂项目。确有必要建设的,必须实施等量或减量置换。建设项目备案前须制定产能置换方案。

    依托现有装置实施治污减排、节能降耗等技术改造的项目,在不新增产能的情况下可不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对首台(套)装备产业化、装备中试项目,可不制定产能减量置换方案,但需经省工信厅组织论证,并公告建设项目情况无异议,报海城市政府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二、规范产能置换标准,实现产业提档升级

    按照《辽宁省镁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指导意见》(辽工特发〔2018〕1号)文件要求,新上轻烧氧化镁企业产能不低于10万吨,且单台装备年产能不低于5万吨;重烧镁砂单台装备年产能不低于5万吨,且为机械化密闭式生产;电熔镁砂炉单炉变压器容量不小于4000千伏安(含)。新建菱镁项目要符合清洁生产要求,使用清洁燃料,现有企业要加快清洁低碳能源替代。暂不具备条件的园区,要建设统一的清洁能源中心。全市所有菱镁矿浮选及镁砂(轻烧氧化镁、重烧镁砂、中档镁砂、高纯镁砂、电熔镁砂,含合成砂)制品企业按上述标准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并向市政府做出实施承诺。

    三、鼓励和支持企业兼并重组,全面开展产能置换工作

    全市范围内的菱镁矿浮选及镁砂制品企业都要制定产能置换方案,不制定产能置换方案的将不予复工复产验收。

    (一)产能置换与复工复产同步进行,促进企业原产能认定

    1.申请复工复产企业要制定产能置换实施方案,经所在地镇政府同意后,上报市工信局进行审核确认,置换方案通过后,确认企业原产能,并按产能认定程序上报公示。

    2.对前期已验收合格复工复产的企业,由属地镇(街道)负责,联系企业补齐产能置换方案,并向市政府做出实施承诺,再对企业原产能进行认定。

    3.产能置换方案作为企业复工复产的前置条件,否则将不予认定原产能。

    4.对没有相关手续和手续不全的菱镁浮选及镁砂制品企业,产能置换方案报省领导小组报备。

    (1)严格按产能置换标准制定产能置换方案,新建生产线技术装备参考《辽宁省镁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指导意见(修订)》(辽工特发〔2018〕1号)相关要求。置换后建设项目要进入园区或产业集聚区,使用清洁能源。企业作出6月内退出产能的拆除的承诺。

    (2)报备程序:企业制定的产能置换方案报属地镇政府同意,工信局初审汇总,经市政府同意后报省领导小组报备。待省领导小组通过后,按照省领导小组意见完成相应工作。

    (二)明确产能置换操作流程

    1.退出产能核定:原则上依据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上设计产能确定。对实际产能小于核准或备案产能的,按实际产能确定;对实际产能大于核准或备案产能的,按核准或备案产能确定。实际产能须经现场核实查验主体设备规格,按照产能换算表(详见附件1)推算确定。

    2.产能置换方案的制定:产能置换方案的制定主体是建设项目所属企业。产能置换方案主要包括建设项目和退出产能情况,须明确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详见附件2):

    (1)建设项目所属企业名称、建设地址、主要产品、主体设备(生产线)型号规格数量、设计产能、开工时间、投产时间、置换比例。

    (2)退出产能所属企业名称、地址、主要产品、退出的主体设备(生产线)型号规格数量、设计产能、核定产能、关停时间、拆除完成时间。

    (3)退出产能的合规性文件复印件,须加盖产能出让企业公章。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核准或备案文件、环评批复等合规性文件材料。

    (4)产能出让企业作为责任主体出具书面承诺,须确保职工安置到位、退出产能真实准确、无重复使用等。

    3.产能退出:退出产能要在公告退出6个月内须拆除,若因土地审批手续等客观原因,产能置换完成时间最长可延长至一年半(从产能置换方案公示结束日算起)。企业对产能置换方案的制定和执行负有主体责任。建设项目所属企业要严格执行产能置换方案,及时报备方案终结情况。产能退出企业按时限要求拆除用于产能置换的生产线,收集整理好文档和影像资料,及时向属地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申请验收。

    4.鼓励第三方组织参与产能置换方案审核、产能核定等工作。积极发挥行业协会、媒体等社会各界监督作用。鼓励企业及地区间互相监督。

    5.产能退出企业在拆除设备过程中,严格按照相关安全生产要求作业。

    (三)坚持政府主导,市场化运营的总体原则,鼓励大型龙头企业积极参与兼并重组工作,实行规范化管理,延伸产业链条,实现产业提档升级,提高抵御风险能力。

    四、推进产业向园区和集聚区转移,保证企业产能置换项目的实施

    (一)由规划部门会同相关镇(街道)完善园区和集聚区的土地规划、空间规划和土地审批等相关事宜,保证产能置换项目的承接。

    (二)园区和集聚区所在镇要做好水、电、路、通信、排污管网和清洁能源中心等生产要素配置,并制定入园企业条件,确保产能置换项目有效实施。

    五、建立“一事一议”制度

    全市菱镁矿浮选及镁砂制品企业原有产能确认后,原则不再增加轻烧镁砂产能,但对用于镁建材、镁化工、镁金属、镁合金等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根据实际情况对上争取,进行调整,保证项目所需轻烧镁粉供应。

    六、建立包保制度

    由市发改局、市工信局负责,梳理好产能置换项目库,由相关镇(街道)建立包保责任制,保证产能置换工作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