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地方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1-03-11 10:22来源:作者: 点击:


    各市(不含大连)、沈抚示范区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各省属金融企业: 

      产权管理是推进国有金融资本集中统一管理的基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完善地方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实施意见》,明确要求完善产权登记等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国有金融资本统计监测制度,及时、全面、准确反映国有金融资本产权变动情况。为进一步加强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近期,财政部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了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工作,并提出了有关工作要求。为切实落实财政部工作部署,我们结合实际制定了我省《地方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做好相关工作。 

      工作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省财政厅(金融管理处)联系。 

      联系人:纪楠  联系电话:024-22719308 

      附件:地方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专项工作实施方案                      

     省财政厅 

    2021年3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地方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专项工作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完善地方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实施意见》,按照财政部统一部署,在全省开展地方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专项工作,进一步明晰地方国有金融资本产权关系,摸清地方国有金融资本家底,夯实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基础。 

      二、登记范围 

      按照“全面覆盖、应登尽登”原则,将占有和使用地方国有金融资本的金融机构纳入新版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系统,包括以下三类: 

      1.地方国有金融机构(含行政事业单位和非金融国有企业集团所办的金融机构)。登记标准为,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境内外各级机构(含合伙企业,下同)及前述机构投资参股的机构。 

      2.依托国家权力和信用支持设立的金融基础设施机构(如地方金融类资产交易场所及相关登记托管、清算结算服务机构等)。登记标准为,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各级机构及前述机构投资参股机构。 

      3.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管理的机构,包括行业学会、行业协会、其他各类机构。登记标准为,按一级单位是否开展金融类业务判断是否纳入登记范围,凡是开展金融类业务的一级单位,该一级单位及下设机构均纳入产权登记范围,前述机构投资参股的机构也纳入产权登记范围。 

      上述登记范围中:对于公司制企业,根据公司成立以来国有金融资本出资情况登记;对于未完成公司制改革的企业(含合伙企业),按照清产核资结果,将国家享有的资本进行登记;对于金融基础设施机构,按照清产核资结果,将凭借国家权力和信用支持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登记为国家资本;对于金融管理部门所属机构(包括行业学会、行业协会、其他各类机构),按照清产核资结果,将国家享有的资本和权益进行登记。 

      三、时间安排和主要任务 

      产权登记专项工作自本方案下发之日起开展,至2021年4月底,具体工作阶段及主要工作任务如下: 

      (一)申报阶段(2021年4月10日前)。 

        1.梳理纳入产权登记范围的地方金融机构情况 

      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全面梳理纳入产权登记范围的同级各类金融机构及其他机构名单,填写《地方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企业范围名单》(附件1)和《工作联络员情况表》(附件2),于2021年3月20日前报送至省财政厅(金融管理处)。 

      2.组织申报地方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申请 

      对于纳入产权登记范围的各类金融机构和其他机构,应于2021年4月10日前,以2020年6月30日为会计时点,由金融机构总部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占有登记申报材料(工作流程指引见附件3)。如存在资料缺失等情况,金融机构亦需先进行产权登记申报,并同时说明原因和整改措施。 

      需要进行清产核资的单位,应按规定完成清产核资相关工作后(方案见附件4),再报送产权登记申请。 

      (二)审核登记阶段(2021年4月末前)。 

      对于地方国有金融机构,省属机构由省财政厅对金融机构的产权登记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资料完备的换发新版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证(表);各市县机构按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原则,由同级财政部门对产权登记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资料完备的换发新版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证(表)。金融机构总部需对所属机构产权登记申报材料内容及相关经济行为合规性进行审核。 

      对于地方金融类资产交易场所及相关登记托管、清算结算服务机构等金融基础设施机构和行业协会、行业学会等金融管理部门管理的各类机构,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管理部门,协助相关机构,按照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统一规定,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三)监督检查。 

      省财政厅、财政部辽宁监管局将根据各地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工作进展情况,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必要时,财政部门可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就产权登记工作进展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沟通报告。建立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工作进展月报制度,各市财政局、各省属金融机构于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省财政厅报送《地方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工作进展情况表》(见附件5)。 

      (二)开展培训宣传。各地应根据工作需要,利用媒体、报刊等形式宣传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工作;同时,加强专项学习和业务培训,熟练掌握业务流程和具体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