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不含大连)财政局,各省属国有金融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规范地方国有金融企业增资扩股行为,现将《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金融企业增资扩股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9〕13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所称金融企业,包括取得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核发业务许可证的各类金融企业,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的地方金融从业机构,以及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投资运营公司、金融基础设施等实质性开展金融业务的其他企业或机构。
本通知所称地方国有金融企业,是指我省各级政府通过出资或者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的金融机构,包括国有独资、国有全资、国有绝对控股、实际控制等金融企业。
二、增资行为的报告主体
增资行为的报告主体为集团(控股)公司。被增资企业为多家国有企业共同持股的,由其中持股比例最大的国有股东负责履行相关程序;国有股东持股比例相同的,由相关股东协商后确定其中一家股东负责履行相关程序。
三、增资行为的审批
(一)地方国有金融企业的下列增资扩股行为需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1.地方国有金融企业本级因增资导致国有股权比例变动的;
2.地方国有金融企业的重点子公司因增资导致实际控制权转移的;
3.地方国有金融企业未完成公司制改革、治理结构不健全的,所属子公司的增资扩股行为;
4.行政事业单位(除金融管理部门外)所办竞争性地方国有金融企业因增资行为导致实际控制权转移的。
(二)因增资导致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金融企业控股权的,财政部门须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地方国有金融企业完成公司制改革、治理结构健全的,除上述情况外,所属子公司增资行为原则上由集团(控股)公司按照公司治理程序自主决策。
四、增资意向方的选择
(一)地方国有金融企业原则上应在符合条件的省级(含)以上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信息,征集意向投资方,公开征集时间不得少于40个工作日。
(二)地方国有金融企业应对意向投资方进行资格审查,增资引入的投资方应当符合股东资质相关要求。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增资资金应为真实合法的自有资金(增资额一般应低于投资方的净资产),不得使用受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参与增资。
(三)地方国有金融企业对于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投资方,可采用竞价、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等方式进行多轮次遴选,并结合投资方条件、报价等因素按公司治理程序确定投资方。
五、股权比例的确定
(一)地方国有金融企业应根据资产评估有关规定,委托符合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开展相关评估工作,以企业评估价值和投资方出资额为依据确定资本及股权比例。
(二)地方国有金融企业接受投资方以非货币资产增资的,应当依法进行资产评估,确认投资方出资金额。
六、增资后续事宜
(一)地方国有金融企业应在增资协议签订并生效后,将有关情况抄报同级财政部门,并按照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管理的相关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变更手续。
(二)地方国有金融企业增资涉及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等法定情形的,应当同时遵守证券监管的相关规定。
省财政厅
2020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