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拟制本通知的背景依据
2019年下半年,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主体由财政部门转隶到住建部门及海城市机构、行政区划调整,因此需进一步明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和标准。
二、本通知的目标任务
出台本通知的目的:明确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主体、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
三、本通知的主要内容
本通知主要阐述了重新调整后的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和标准,配套费的使用范围、征收管理、以及详细的市、镇、区范围图。
四、本通知涉及范围
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域内、镇区规划区域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的住宅及商住建筑、公共建筑、工业建筑的建设单位或个人,须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社区、物业用房、人防工程以及不具备使用功能的设备层或设备间除外)。
五、本通知执行标准
本办法的制定依据:《关于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复函》(辽财综函[2002]354号)、《关于同意鞍山市继续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复函》(辽财非[2005]667号)。
六、本通知应注意的事项
开发和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款收据,办理相关建筑审批手续。
七、本通知的惠民利民举措
收取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及补充城市建设资金不足,主要用于市政道路、通往小区的主要道路、路灯、交通标志、信号及道路两侧的软硬覆盖;市政给排水设施及管线、消防建设等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与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