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海政办发〔2020〕9号
海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城市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和标准的通知


各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九届三十一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海城市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和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6日 

(此文件公开发布)

 

海城市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和标准 

根据省、市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特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标准及相关程序进行规范和调整如下:

一、征收范围

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域内、镇(街)规划区域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的住宅及商住建筑、公共建筑、工业建筑的建设单位或个人,须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社区、物业用房、人防工程以及不具备使用功能的设备层或设备间除外)。

二、征收标准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一律按新建、扩建、改建的住宅及商住建筑、公共建筑、工业建筑的建筑面积征收,具体征收标准是:

(一)海城市区建设配套费征缴范围图所划定的范围内住宅、商住建筑、公共建筑征收标准为105元。

(二)海城市腾鳌镇建设配套费征缴范围图所划定的范围内、南台镇建设配套费征缴范围图所划定的范围内住宅、商住建筑、公共建筑征收标准为78元。

(三)海城市牌楼镇、析木镇、八里镇、牛庄镇建设配套费征缴范围图所划定的范围内住宅、商住建筑、公共建筑征收标准58元。

(四)海城市市区建设配套费征缴范围图所划定的范围内、南台镇建设配套费征缴范围图所划定的范围内、腾鳌镇建设配套费征缴范围图所划定的范围内、牌楼镇建设配套费征缴范围图所划定的范围内工业建筑项目征收标准为38元。

(五)其他镇(街) 住宅、商住建筑、公共建筑征收标准为38元。

(六)由市、镇两级政府投资的学校、幼儿园、卫生院等公立项目免征配套费。

三、使用范围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政府性基金,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及补充城市建设资金不足,主要用于市政道路、通往小区的主要道路、路灯、交通标志、信号及道路两侧的软硬覆盖;市政给排水设施及管线、消防建设等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与维护。

四、征收管理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住建局统一征收,全额上缴市财政管理。开发和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款收据,办理相关建筑审批手续。

按照《海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城市进一步赋予开发园区管委会县级经济管理权限暂行规定的通知》(海政发〔2015〕31号)文件要求,海城经济开发区、鞍山腾鳌经济开发区可自行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五、执行时间

此次调整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同时海政办发〔2013〕69号文件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