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海政办发〔2019〕36号
海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城市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政办发〔2019〕36号

各开发园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九届二十六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海城市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海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2日

(此文件公开发布) 

 

海城市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城市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保护商品房买受人的合法权益,有效遏制商品房项目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违法行为,整治房地产开发市场的乱象,进一步保障房地产市场的公平秩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及《鞍山市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办法》(鞍政办发〔2017〕14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海城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新建商品房交付使用的管理。

第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房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和商品房交付使用的监管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消防大队、市气象局、市综合执法局、市水务集团、市供电公司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  供水、供电、供热、燃气、排水、路灯、有线电视、网络通信、小区绿化、安全技防等配套设施或者配套工程的专业经营服务单位,应当按照与房地产开发单位签订的工程合同和法律、法规、政策明确要求的事项,按期完成商品房的配套设施和配套工程建设。

第五条  各相关管理部门,要做好商品房建设过程的事中监管,出现问题随时要求开发建设单位限期整改,防止事后验收时难以纠正。

第六条  商品房项目竣工后,在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之前,市水务集团和市供电公司要严格控制将工程基建用水和用电擅自转为商品房买受人使用。

禁止市水务集团和市供电公司为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供水、供电。

第七条  商品房工程项目竣工达到验收备案标准后,由开发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负责供热、燃气、市政、绿化、物业等配套设施建设的单位及相关监管部门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加工程竣工验收。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市城建事务服务中心,并提供供水、供电等配套设施建设完成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  商品房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开发建设单位在15日内携带法律、法规要求的相关材料到市城建事务服务中心申请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市水务集团和市供电公司凭《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方可为商品房项目正式供水、供电。

第九条  商品房销售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在本办法实施日期之前的,开发建设单位需按本办法规定,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补齐相关手续。

第十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开发建设单位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违法行为,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八条规定实施处罚。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