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党和政府历来十分关心残疾人,高度重视残疾人事业发展。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发展残疾人事业,加强残疾康复服务”;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重视残疾人健康,努力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李克强总理要求,要使更多残疾儿童得到有效救治,点燃他们人生的希望;《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国发[2015]7号)等法规、政策,对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均提出明确要求。《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8】29号)、《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鞍政发【2019】3号),明确了儿童救助制度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总体目标,在制度内容方面包括救助对象、救助内容和标准、工作流程等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提出了具体的保障措施。
二、起草原则
《实施方案》按照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坚守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预期”的要求,着眼为残疾儿童接受基本康复救助提供制度性保障,在起草过程中以省《实施意见》为基础,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保障基本康复需求,坚持现行救助不降低。《实施方案》坚持保基本、兜底线,对救助对象范围、救助内容、标准等作出了相关规定。同时,“十三五”以来,按照国家、省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的要求,我市已经取消康复救助项目对残疾儿童家庭经济条件的限制。在《实施方案》中明确对0-7周岁有康复需求的残疾儿童提供康复救助。
二是多渠道落实救助经费,坚持政策衔接。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置于全市社会保障体系和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大背景中进行统筹规划,强调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与基本医疗保障、医疗救助等临时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在财政经费保障的同时健全多渠道筹资机制,鼓励引导社会捐赠,共同推动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的开展。
三、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主要分为以下几个部分:
(一)总体要求
明确了当前我市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建设的指导思想;确定了制度衔接、应救尽救,尽力而为、量力而行,规范有序、公开公正,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制度建设基本原则;分步确定了2020年及2025年我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建设的总体目标。
(二)制度内容
明确救助对象条件。规定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的对象范围为“具有海城市户籍,有康复需求的0-7周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等方面有出生缺陷和发育异常、需要进行早期干预和康复训练的儿童”。
明确救助内容和标准。
规定了工作流程。
明确经费保障原则。
(三)工作要求
要求充分发挥镇区专职委员、妇联、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共慈善组织和残疾人专职委员、社会工作者、志愿服务人员等社会力量作用,做好发现告知、协助申请等工作。
各镇区要探索完善,提高水平;搞好衔接,确保长效;积极宣传营造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