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政办公开发〔2017〕7号
各开发园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海城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海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3日
(此文件公开发布)
海城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全面掌握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情况,并强化督导检查,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园区、各镇区、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在每年年初制定政府信息工作安排和计划,并将执行情况于次年三个月内向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各级行政机关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布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三条 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的报告和受理工作。
第四条 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的报告内容包括下述几方面:
(一)本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基本情况。包括: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织机构调整情况、政府信息的清理、更替情况、主动公开的信息数量、分类运行情况、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数量、分类及运行情况、不予公开的信息情况、政府信息网络等信息公开载体的建设、健全情况;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要作法和经验;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整改建议;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其它需要报告的内容。
第五条 各园区、各镇区、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向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年度工作报告,并在政府门户网政务公开专栏中公布。
第六条 对不执行本制度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于逾期不报告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补报;
(二)对拒不整改的,在绩效考核成绩中按比例扣除相应分数。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