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城市人民政府文件
海政发〔2014〕24号
海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城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政发〔2014〕24号


各开发园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海城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海城市人民政府

2014年7月11日

海城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确保农村集体“三资”保值增值,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辽宁省农村集体资产条例》等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加强“三资”管理,有利于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探索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形式,盘活集体存量资产,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增加农民收入。

第三条 农村集体资金是指村(组)集体所有的货币资金,包括现金和银行存款。

农村集体资产是指村(组)集体投资、投劳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水利、交通、文化、教育等固定资产,以及农业资产、材料物资、债权等其它资产。

农村集体资源是指法律法规规定的,属于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第二章 农村集体资金的清查管理

第四条 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发包、租赁、投资和资产处置等集体收入,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一事一议”资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等,应当及时入账核算,做到应收尽收。

严禁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加强票据管理,杜绝“白条”抵库。定期与开户银行核对账目,定期盘点库存现金,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账实相符。

第五条 日常开支按规定程序审批,重大事项开支应履行民主程序。财务开支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在合法的原始凭证上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交民主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由民主监督管理委员会成员签字(盖章),报经主管财务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签字(盖章),由会计人员审核记账。

财务流程完成后,按照财务公开程序进行公开,接受全体成员监督。

第六条 年初应编制全年资金预算方案,按民主程序形成决议并张榜公布;预算调整时,要严格履行相关程序。年终应及时进行决算,并将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结果向全体成员公布。

第七条 明确各财务管理岗位的职责、权限,实行账、款分管,支票、财务印鉴分管。村会计委托代理办要按照会计核算主体分账核算,应尊重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所有权和财产管理自主权,不得改变集体资金的性质。

第八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将财务活动情况及有关账目定期逐笔逐项向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公布,接受监督。年初公布财务收支计划,每月或每季度公布各项收入、支出情况,年末公布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等情况。第三章 农村集体资产的清查管理

第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定期进行资产清查,重点清查核实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各种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做到账实、账款相符。

第十条 集体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设施等固定资产,要按资产的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

资产台账内容主要包括资产的名称、类别、数量、单位、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原始价值、折旧额、净值等。

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还应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费或租赁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已出让或报废的,应及时核销。

第十一条 集体经济组织以招标投标方式承包、租赁、出让集体资产,以参股、联营、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产权制度改革、合并或者分设等,应进行资产评估。

评估由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或具有资质的单位实施。评估结果要按权属关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确认。

第十二条 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时应制定相关方案,明确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承包、租赁、出让的条件及其价格,是否招标投标等事项,同时履行民主程序。 

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经营时,应签订经济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并向全体成员公开。

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当及时归档并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经营的,要加强合同履行的监督检查,公开合同履行情况,收取的承包费和租赁金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

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资产,要明确经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和经营目标,确定决策机制、管理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并向全体成员公开。

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股份制或者股份合作制经营的,其股份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

定期对集体资产的使用、维护和收益进行检查,确保集体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第四章 农村集体资源的清查管理

第十四条 建立集体资源登记簿,逐项记录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荒地、滩涂等集体资源。

资源登记簿的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面积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还应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个人)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资源的用途,承包费或租赁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发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事项等要重点记录。

第十五条  村集体所有且没有开展家庭承包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以及果园、养殖水面等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应采取公开协商或者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

以公开协商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和租赁金由双方议定。以招标投标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和租赁金应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招标应确定方案,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明确项目的名称、数量、用途、期限及标底等内容。

招标方案必须履行民主程序确定。在招标中,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中标权。

招标投标方案、招标公告、招标合同和相关资料应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 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应签订书面协议,统一编号,实行合同管理。合同应当使用统一文本,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

资源承包、租赁获得的收入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并定期公开。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及时归档并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增加集体积累、集体福利和公益事业等,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要纳入账内核算,严格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专项审计监督。

第五章 农村集体“三资”民主监督和审计监督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年度财务预决算和收益分配方案,“三资”经营方式的确定和变更,资产处置、重大投资、举债和产权制度改革等事项,都要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全体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履行民主程序。并严格按照市农村经济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三资一重大”监督管理的通知》(海农经发[2010]19号)贯彻执行。

按季或按月公开农村集体“三资”运营情况,重大事项及时公开,接受全体村民监督。第十九条 建立“三资”监管平台,实现市、镇、村三级联网,建成集农村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村级财务远程实时监控、竞价招投标、村务公开、信息数据综合分析于一体的信息化服务监管平台。

第二十条 市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总站强化审计监督机制,对集体经济组织财务预算和决算、资金的使用和收益分配进行定期审计,对农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三资”问题进行重点审计,对集体资产和资源的运营进行专项审计。审计结果要及时公开。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审计查出截留、侵占、挪用、私分及挥霍浪费集体资金、资产、资源问题的,责令责任人将侵占的数额如数退还集体经济组织,并依法给予相应处罚;属于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海城市农经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海城市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财务处理细则

为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核实中的财务管理,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现对有关财务处理问题规定如下:

一、账务处理程序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资产核销和务处理前,应召开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经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后,在全村范围内公示七天。

(二)七天公示无异议后上报乡镇农经站审批核实。

(三)由乡镇农经站将资产核销和务处理事项上报市农经总站归档备案。一式三份,村镇市各一份。

(四)乡镇进行务处理时,应将上述材料粘贴在务处理的原始凭证后面。

二、财务处理规定

(一)关于固定资产的财务处理
    1、对清产核资过程中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可以增设“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科目进行单独核算,待审核批准后,数额不大的,作为增减损益处理;数额较大的,可作为增减公积金处理。    2、对属于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的固定资产,如晒场、机井、水渠、贮窖、水库、渔池等,凡清产核资前没有纳入固定资产核算的,要进行清查核实,合理估价,纳入内核算,作为增加资本处理。对有些既不能变现、也无收益的固定资产,如桥涵、道路等,在清产核资前,没有纳入内核算的,仍可不纳内核算,但要进行帐外登记。    3、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有些长期没有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凡是不能继续使用的,一律作报废处理,其净损失作为冲减公积金处理;凡是可以继续使用的,应补提折旧。

    4、对属于集体所有,以前没有入核算的固定资产,经界定资产所有权后,按估价或协议(合同)价计价入,作为增加公积金处理。   

 (二)关于无形资产的财务处理对集体经济组织应入帐而未入帐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等无形资产,应按规定进行评估后计价入,作为增加公积金处理。  

  (三)关于流动资产的财务处理
         1、对清产核资中盘盈、盘亏的产品物资,可以增设“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进行单独核算,待审核批准后,作为增减损益处理。如盘亏数额较大,可列入递延资产,分期计入损益。    

2、对清查出的各种应收款项,凡因债务人破产或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遗产清偿后仍不能收回的款项,或者因债务人逾期三年以上仍不能归还确实不能收回的款项,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乡(镇)清产核资机构审定后核销,作为其他支出处理。各类坏帐按规定处理后,要视情况采取“帐销债留”的方式,继续保留对债务人的索债权利。   

 (四)关于对外投资的财务处理
            1、凡集体经济组织出资兴办乡(镇)村企业或以联营等形式对乡(镇)村企业及其他经营性单位进行的投资,一律作为对外投资处理。对以前没有作为对外投资处理的,一律重新按对外投资处理。 

   2、集体经济组织拨入集体企业的非投资性资产,一律作为债权处理,不得作为对外投资。    

(五)关于所有者权益的财务处理
    1、集体经济组织在清产核资过程中,要彻底摸清家底,对错记、漏记有关资本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对产权关系不明晰的,可在资本下设置“待界定资产”(含待界定农村集体资产)进行单独核算,经界定资产所有权后再行调整。   

 2、集体经济组织在清产核资过程中,要正确划分各项所有者权益,对资本户余额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要及时从“公积金”、“公益金”等有关户中转增。

附件:2

海城市农村 “三资”清理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简称三资)管理,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维护农民群众切身利益、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省、市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三资”清理工作的主要任务和目标

农村集体“三资”清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全面清理村(组)集体所有的资金资产资源状况,核实“三资”底数,明确产权关系,建立登记台帐,健全管理制度,促进集体资金的规范管理、资产的保值增值和资源的合理利用,维护集体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推进农村改革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具体工作目标是:

(一)通过清理,全面摸清(村)组集体所有的“三资”存量、结构、分布和运用效益情况,做到账实、账款相符。

(二)通过依法界定所有权,核实集体“三资”总额,理顺产权关系,维护集体和农民合法权益。

(三)通过建立登记台,把集体所有的资产资源全部纳入管理范围,及时反映开发利用和处置情况。

(四)通过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切实加强对农村集体“三资”的管理和监督。

二、“三资”清理工作的范围

农村集体“三资”清理工作范围是全市村、组集体所有的资金资产资源,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资金;各种流动资产、农业资产、短期投资、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集体所有的土地、林木、山岭、园地、荒地、滩涂、水面等资源性资产。

三、时间安排(2014年5月1日-2015年4月30日)

(一)准备阶段(2014年5月1日-2014年5月31日) 

1.成立市农村集体“三资”清理领导小组。各镇(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承担具体组织协调实施工作。

2.制定工作方案,对工作进行全面部署。

3.做好宣传发动,切实做好动员部署工作。

4.组织业务培训。

(二)全面清理阶段(2014年6月1日-2014年10月31日)

1、2014年9月1日前完成“三资”清理登记工作。各村成立由村两委和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村会计、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和群众推荐的村民代表参加的小组,对集体“三资”进行逐笔逐项清理。资金、资产的清理,要以村会计账为依据,坚持外相结合、实物盘点同核实账务相结合,以物对账,以账查物,全面清点品种、规格、型号、数量,查清来源和管理情况;对资源的清理,要采取实地勘测丈量的方式,查明实际数量及其权属。

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各种资产资源进行全面盘点,逐项清查、逐一核实,填写统一的“三资”清查情况登记表1-11表,全面摸清资产资源的存量、种类和分布。同时对经济合同进行清理登记,查清合同承包期、承包金和合同履行等情况,并建立合同管理档案。

2、2014年10月1日前完成价值核实公示工作。对已清理登记的集体“三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价值核实,填报资产资源现状。将初步核实后的集体“三资”清理情况登记表1-11表,在本村进行公布(7个工作日以上),接受群众监督。群众有疑问的要进行重新核实,并答复群众,确保准确无误。对核查不清或有争议的“三资”,不得进入确认程序,列为“待处理问题”,上报市“三资”清理办公室协调处理。

3、2014年10月31日前完成确认上报工作。公示期满,按照有关规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对集体“三资”清理结果进行确认。确认工作完成后进行“三资”登记、建档管理,建立明细台账,详细录入经清查核实后的各种资产资源数据。

经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确认通过的“三资”清理结果,由村两委和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村会计、村民民主监督委员会负责人分别签字后上报 “三资”清理工作组审核,再经镇(区)核定同意后,汇总上报市“三资”清理办公室。

(三)资产核销及财务处理(2014年11月1日-2015年3月31日)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资产核销和务处理前,召开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经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后,在全村范围内公示七天。

2、七天公示无异议后上报乡镇农经站审批核实。

3、由乡镇农经站将资产核销和帐务处理事项上报市农经总站归档备案。一式三份,村镇市各一份。

4、乡镇进行务处理时,应将上述材料粘贴在务处理的原始凭证后面。

(四)检查验收(2015年4月1日-2015年4月30日)

1.检查验收。先由村组织自查。在此基础上,镇(区)集体“三资”清理办公室组织人员对村农村集体“三资”清查工作情况开展专项检查验收,及时通报检查验收情况,并要求限期整改存在的问题。

2. 工作总结。名镇(区)全面总结“三资”清理工作并写出报告,报市 “三资”清理办公室。

3.建章立制。制定集体“三资”管理制度和办法,构建规范有序、经营高效、监督到位的集体“三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全面清查。各村一定要把清查核资作为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来抓,对集体“三资”进行认真细致、逐笔逐项全面清理。对资金、资产的清理,要以会计账为依据,坚持账内账外相结合、实物盘点和核实账务相结合,以物对帐,以帐查物,全面查清来源、去向和管理情况;对资源的清理,要查明实际数量及其权属,对产权不清、存在纠纷的,要依据有关规定,实事求是地作出权属界定。“三资”清理结束后,各村务必要进行全面详细的公示,广泛征求农民群众和有关当事人的意见。凡是对“三资”情况有异议的,必须认真进行核查,直至农民群众认可。对核查不清或权属有争议的,不得进入确认程序,列为“待处理问题”,应及时上报镇(区)“三资”清理办公室协调处理,确保清查工作全面彻底、准确无误、不留死角。

(二)建立台账。要在清查核资、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建立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台账,并定期(半年)对农村集体“三资”进行盘查,做到账实相符,避免出现前清后乱、刚清就乱现象。要强化动态管理,准确把握集体“三资”增减变动情况,及时登记入帐。

要落实资金和必要的工作条件,建立统一的计算机网络监管系统,提高集体“三资”监管水平;有条件的村委会可配置电脑触摸屏,开设网络服务端口,方便群众查询。要按月对“三资”管理账目进行电算化处理,确保数据上传真实、及时。

(三)完善制度。加强制度建设,是实现农村集体“三资”规范化管理的基础工作和重要保障。通过本次清理,将进一步完善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各项制度,做到按制度办事,堵塞漏洞,切实提高农村集体“三资”民主管理水平。

(四)加强督查指导。“三资”清理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镇(区)、村要建立以党委书记、支部书记为组长的农村集体“三资”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加强指导,定期开展检查。在清查工作中既要积极主动,按照规定的程序开展清理工作,也要注意稳妥,严格把握政策界限,防止损害集体和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对清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加强研究,提出对策和措施,帮助基层解决。对工作不到位,清理不彻底的,要严明责任,限期整改,补差补缺,确保“三资”清理工作落到实处。